科技团体接受政府职能转移与对策建议专题调研组*
根据中国科协学会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第二专题组于2004年6月至8月,先后到上海、海南、陕西、大连四省市和中国建筑学会、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中国标准化协会、中国通信学会四个学会,对科技团体接受政府职能转移与对策建议进行了调研。调研工作得到了各方面的积极支持和配合,形成了初步的调研成果。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科技团体接受政府职能转移的基本情况和存在主要问题
(一)基本情况
近几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科技团体在接受政府职能转移方面进行了认真探索和大胆实践,取得了积极的进展。据对100个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接受政府职能转移情况调查结果显示,有29个学会已接受政府转移的职能,其中接受政府转移的职能领域包括:专业技术职称评定(5个学会)、执业资格认证(5个学会)、技术标准、规范制定(10个学会)、技术鉴定和技术事故鉴定(4个学会)、设立科技奖励(25个学会)、科技成果评定(8个学会)、培训和继续教育(25个学会)、其他(10个学会),还有更多的学会正在筹备承担政府转移或委托的职能。此次调查的中国建筑学会承担了“梁思成建筑奖”(两年一次,每次两人),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选修课等职能;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承担了安全工程系列中高级技术职称评定的受理工作,安全工程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安全社区推进工作等职能;中国标准化协会承担了部分国家标准制定工作等;中国通信学会承担了高级工程师的评定工作和“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同时,像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承担了“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并制定了《汽车工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试行)》,以规范汽车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奖活动。中国林学会设立的“梁希奖”(系列奖)、“陈嵘奖”、“劲松奖”、“中国林业青年科技奖”等,中国铁道学会设立的“茅以升铁道工程师奖”和“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为培养选拔人才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会同有关方面,制定了《机械工程师资格认证工作暂行办法》(试行)、《机械工程师考核大纲》、《机械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于2003年1月成立了“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技术资格认证中心”,实行培训、考试、认证三分离原则,在探索资格认证方面取得了初步的成果。
陕西省科协从1999年起,在省政府机构改革时期,得到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使所属省级学会承接了编制或评估行业发展规划、科技奖励成果评审、编制或审定行业技术标准、科技人员继续教育、技术人员职级考核与培训、优秀科技人员评比和推荐等职能。海南省科协2001年初受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的委托,开展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审,其中初、中级职称由科协直接颁发证书,高级职称由省人劳厅颁证,实施至今,得到广泛好评。
从实际情况看,科技团体接受政府职能工作已经取得了多赢的结果。政府部门理顺了职能,提高了工作层次,加强了宏观调控能力,改善了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质量。科技团体拓展了活动空间,增强了自我发展能力,扩大了社会影响,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同时也获得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得到社会的认可,增强了对科技工作者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由于效果较好,有关行政部门对这项工作给予了积极支持,各级地方党政组织也给予充分重视。近年来,已有一些省、市、自治区和地方政府发出专门通知,要求在政府职能转移过程中,将部分职能向社会团体转移。如安徽省委、省政府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协工作发挥科协作用的决定》中指出,要“大力支持科协及所属团体发挥人才荟萃、智力密集、地位超脱的优势,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鼓励和支持科协承担或参与科技项目评估与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标准制定与修改、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事务。”
(二)主要问题
尽管科技团体在接受政府职能转移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从整体上看,还有很大差距,尚存在许多制约因素和困难。
政府有关职能向科技团体转移,从政府方面说,有个自觉自愿的问题;从团体方面说,有个自强自律的问题。目前,这两个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客观地说,在政府方面,转移职能的自觉性日益增强。尤其是党中央和国务院近年来出台了许多重大举措,有力地推动和规范了这一进程。但是,在相当多的行政部门,对这个问题仍持观望、疑虑甚至抵制的态度。究其原因,最主要的还是利益关系。政府部门拥有对社会资源进行垄断性分配的权力,长期既得利益的驱使,使得有些行政部门难以割舍已有的职能。职能的基础与核心是职权,权力与利益相关,权力部门化不但阻碍政府职能向外转移,而且尽可能地截留权力、扩张权力甚至“创造”权力。如中国建筑学会早在1990年就开始探索推进我国建筑师注册制度的建立,先后与美国建筑学会、英国皇家建筑学会、香港建筑学会进行了广泛的交流,还与美国建筑教育评估委员会、美国注册管理委员会的专家进行了专题研讨,广泛收集了大量注册建筑师制度的全套材料,在此基础上,拟定了“关于开展设立全国注册建筑师制度的汇报提纲”,经建设部上报获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同时,学会还协助起草了“全国建筑教育评估办法”和“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办法”。应该说,中国建筑学会前期已做了大量工作,完全有条件有能力承担这项工作或职能,国外通常的做法也是由政府指派的全国注册管理委员会负责登记注册和执业管理,建筑学会负责教育评估、注册考试和继续教育,两方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建设部1995年成立了执业注册中心,将这项工作(职能)给了执业注册中心,学会只是以个别人的身份参加一些工作。据了解,根据有关规定,注册建筑师每两年中要进行一次继续教育和一次重新注册,每次需交500元钱,目前全国有一级注册建筑师2万多人,二级注册建筑师3万多人(并且每年都在增加),其中的经济利益不言自明。
在政府方面,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职能“体内循环”。通常情况下,越是有实权的部门,在政府机构改革和精简中成立的事业单位、中心等机构越多。政府部门“拖家带口”,与这些单位在人事、资金乃至权力等方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些单位的工作模式、思路、作风等与行政部门相近,成为所谓的“二政府”。正所谓“肥水不流外人田”,政府部门转移职能,首先向这些单位转移成为普遍现象。如建设部在八十年代之前只有中国建筑学会和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两个学会,而目前已发展到40个协会或中心,其中30多个是改革开放后,大部分是90年代成立的。基本上是走一个部长或司长,带走一些职能,成立一个协会或中心,这几乎是政府部门的一个普遍现象。
科技团体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先天严重不足,大多数本质上实际还是依靠政府,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和活动模式仍然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烙印,自身发展能力薄弱,从整体看,直接独立承担政府转移职能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同时,在法规保障、政策环境、人力资源、经济支撑等方面,科技团体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匮乏窘迫的问题。同时,也存在自律机制不够健全,部分社团违规操作影响了职能转移的现象。
还有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就是社会团体之间的竞争。在政府机构改革中,涌现出大量行业协会。一方面,行业协会应该是政府职能转移的重要承接载体,其自身健康发展直接影响我国政府职能转移的效果和进程。另一方面,由于这些行业协会在历史渊源、组织机构、人员组成方面,与政府职能部门有着先天的紧密联系,因此,对科技团体的发展空间形成挤压,无形之中造成了不公平竞争。如何处理科技团体与行业协会等各类社团组织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方面的关系,确保政府职能的转移过程是开放的,是市场化和社会化的,也是一个复杂但又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以上这些现象的产生,我们分析有一条重要原因,就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行政权力集中,各种社会组织都是政府的附属物,因而政府把有些职责交给学会承担,说白了还是政府在管,是政府权利的延伸。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政府的职责进行了重新的规范后,政府再转移职责时,就有了把权利转移给谁的问题了。
二、政府有关职能向科技团体转移的可行性分析
目前我国政府职能向科技团体转移,关键问题包括该不该转、能不能转、转给谁、怎样转和转什么的问题。
(一)我国政府有关职能向科技团体转移的基本格局
当前我国政府改革的重点是职能转变,而职能转变的重点,不是职能的数量,而是职能转变的内容。如果确实属于政府职能的事情,再多也应由政府去做,人数不够还应该增加人数,转移出去等于推卸责任。因此,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不在于精简人数和减少职能,而在于梳理职能的性质,分清哪些该政府去做,哪些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结构先后进行了“政企分开”和“政社分开”二次重大调整。但社会管理职能向社会团体转移的步伐则相对滞后,成为制约政府职能结构现代化的主要因素。
在政府职能向科技团体转移方面,不少同志(包括部分党政领导同志和部分政府部门)在认识上还有诸多疑虑,在实践上还缺乏自觉性和主动性。存在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属于我国体制架构问题,有些涉及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历史上,我国长期以来属于强政府、弱社会,是个缺乏公民社会传统的国家,政府与社会高度合一,社会被纳入了政府的权力体系中,以至国外有学者认为中国不存在真正的非营利组织。但实际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营利组织不断发展,集中在科技、文化、教育、环保、扶贫和慈善等领域,作出了诸多贡献。但与我国其他方面的改革进程相比,“政事不分”、“政社不分”的现象仍然没有明显改变,导致这方面的改革始终没有突破性进展。
应该说,我国政府机构改革已呈现出良好的态势,政府行为正在不断归位和规范,已经明确将政府职能定位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从直接管理为主转为间接调控为主,把企业交还给市场,把应当由社会承担的责任逐渐归还给社会,是一种必然趋势。
因此,我们认为,目前政府职能改革的重点之一,是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大力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承担各种社会职能,尤其需要鼓励公民广泛参与,以解决我国长期以来社会职能无主体化的体制弊病。我国政府有关职能向科技团体(社会团体)转移的基本趋势,应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逐步形成政府部门依法监管、团体组织自律管理、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的制度体系。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这就为政府职能向科技团体转移奠定了法律基础和框架。在党和国家确立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后,相信这方面定会有更加迅速的进步。
(二)从国内实践看政府有关职能向科技团体(社会团体)转移
目前,部分政府部门和研究人员,对政府职能向科技团体转移存在种种顾虑。其中最主要的判断,是认为我国社团组织发育不成熟,仍处于培育初期。基于这种判断,认为将政府职能向科技团体转移,可能会出现管理混乱的局面,甚至出现部分职能领域的权力真空。
这种顾虑有一定道理,对我国科技团体发展阶段的判断也基本符合实际情况。但有三个问题需要明确。
第一,向科技团体转移的有关政府职能,属于本不应该由政府承担的职能。这里不是行政部门愿不愿意转移的问题,而是该不该由行政部门承担的问题。如果不属于政府职能范畴,就应该转移,这是讨论问题的前提。
第二,政府有关职能向科技团体转移是必然趋势,是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我国政府的管理职能,在由实施直接管理向宏观、间接管理转变过程中,必然有部分政府职能需要转移出去,也就必然需要有一种社会组织去承接。不属于政府承担的责任,总要卸下来。一方面,不能坐等我国社会团体进入成熟期再开始职能转移,那样势必遥遥无期,实现我国政府职能转移只是一纸空文;另一方面,不能承担本应承担的社会职能,科技团体也将徒有虚名,安身立命都缺少依据,更何况成熟。实际上,在人类历史上,社团组织也只有几个世纪的发展历程,与人类社会、国家、政府相比,本身就属于新兴的社会组织形式。正因如此,才呈现出旺盛的活力和生命力。对社会团体的不成熟,只能通过实践去提高,别无他途。在这方面,日本的《劳动灾害防止团体法》就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劳动灾害防止协会的地位、职责、任期、经费来源、与地方社团组织的关系等。
第三,我国科技团体已经具备一定的职能承载能力。实际上,我国科技团体承接政府职能,并不只是停留在理论研讨阶段。如中国科协各级组织及所属学会,在各级党政部门的支持下,在接受政府职能转移方面已经取得初步经验,出现了一批比较成功的典型。比如,科学普及是中国科协的主要职能之一,党和国家给予高度重视和支持,我国科普法也明确规定“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实际上,建国起始,科普职能最早由政府负责,具体由文化部的科学普及局分管。1951年10月,该局并入文化部社会文化管理局,推动和组织科学普及工作的任务统一由中国科协的前身之一——中华全国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承担。近年来,中国科协与有关政府部门积极合作,进一步加大了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工作的力度。2001年,中国科协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推进所属全国性学会改革的意见》中强调指出:“要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在制定发展规划、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成果鉴定等方面,主动争取政府的授权和委托,拓展学会活动空间。”如前所述,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和地方科协,在许多方面承担了部分政府职能。
三、政府有关职能向科技团体(社会团体)转移的主要思路和重点
主要探讨政府有关职能如何向科技团体转移。建议贯彻“统筹安排、政社分开、分类指导、稳步实施”的原则。
(一)关于统筹安排
政府职能转移问题覆盖面广、牵涉问题多,是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因此,应统一领导,周密安排,注重协调。
(二)关于“政社分开”
政社分开是权力剥离而不是事务分离,职能是转移而不是委托。从根本上说,政府向社团转移的职能,应该是那些从性质上看,原本就不应该由政府承担的职能。比如科技人员的学术水平,就不应该由行政部门评定,而应该由有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的科学共同体评定。职能转移也不是单纯的转移事务,即所谓事务外包。琐碎繁杂的行政事务,可以移交给各种服务中心。因此,在“政社分开”问题上,首先应梳理的问题是哪些不属于政府的职能,然后才是愿不愿意转移、如何转移以及具体转什么的问题。
(三)关于分类指导
我国目前有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科技团体和一般社团,这些组织差别较大,类型多样,优势不同,因此,必须科学分类,区别对待。
行业协会应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行业协会具有活动规范、组织体系完整、行业业务熟悉、经验丰富等特点,可以承担行业综合协调作用,规范行业行为,履行作为本行业全体企业共同利益的代表职能,以及沟通、协调、监督、公证、统计和研究等职能。
科技团体由较高学术造诣的优秀科技人才组成。以中国科协所属的180多个全国性学会为例,科技社团在接受政府职能转移方面具有以下优势。第一,人才荟萃,具有科技权威性。学会聚集了自然科学、工程技术方面的最具权威性的专家学者,人力资本雄厚。第二,历史悠久。我国历史上最早成立的一批近现代自然科学方面的学会,至今已近一个世纪,目前仍然积极开展活动,这些学会基本都是中国科协所属学会。第三,具有跨行业、跨部门和多学科的组织网络优势。第四,活动规范。科技团体都是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第五,与国际上的科技组织具有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第六,科技社团属于非营利组织,比较而言,具有客观公正性和超脱的社会地位。这些优势和特点,决定了科技社团在承接政府部分科技职能方面有先天优势。
(四)关于稳步实施
应根据不同社会团体的特点,通过立法、行政分权等方式,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分步实施。应选择部分类型的社团和部分职能,重点突破,以点带面,逐步展开。
四、政府有关职能向科技团体(社会团体)转移的具体内容
据有关研究机构分析,近两年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中的121项均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项目。这些项目或职能,大多应由社会团体或中介机构承担,其中主要包括技术审查、资格认定、资质审批、奖项评审、等级评定等。
根据中国科协2003年学会改革专题调研结果,对科技团体应该而且可以承担的政府职能,科学家、科技团体负责人和专职人员认同程度较高的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科技奖励;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科技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技术鉴定和论证;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成果评审;科技评估;发展规划咨询论证等。认可程度次之的职能主要是:立项可行性评估和技术事故鉴定等。
将上述职能进行归纳,可以将应该转移的政府科技职能分为三大类:科技奖励、科技人员评价和科技评价。
(一)关于科技奖励
科技奖励是目前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向科技团体转移中最为成熟的内容。我国的科技奖励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时还几乎全是政府奖。伴随着我国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我国科技奖励工作从政府包办向社会化转变奠定了现实基础。1999年,国务院第250号令明确规定取消部门奖,科技行政部门颁发了《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对于社会力量进行的科技奖励,政府采取了登记备案、社团自律的方式进行管理,减少了不必要的行政干预,辅之以适当的政策鼓励,收到了明显效果。目前,由社会力量设立、准予登记、面向全国的科技奖项已达101个,涉及数十个行业。其中,由全国性科技团体设立的科技奖励占了大多数,科技团体已成为我国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的主体。
然而,从整体看,我国社会力量设奖发展还不够充分,在奖项、获奖人数、奖励强度和社会影响力等方面都远逊于政府奖,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也还存在很大的差距。社会力量设奖在发展中还存在众多问题。因此,应把科技奖励作为当前政府科技职能转移的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国科技团体社会力量设奖的发展。
(二)关于科技人员的评价
科技人才的评价问题,一直是广大科技工作者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当前,科技人才评价问题,突出表现在职业资格评定、执业资格国际互认等方面。改革传统的职称制度,大力推行职业资格制度,推动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进入科学化、社会化、专业化的轨道,是当前转变政府科技职能中,关系科技工作者切身利益,关系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关系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能否落实的具有紧迫性、全局性的突出问题。
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所需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这种资格认定是单纯技能型的,不具有强制性;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不允许没有资格的人从事规定的职业,具有强制性。
我国职业资格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纪初,辛亥革命后,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开始出现。50年代末期我国开始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制度,职业资格制度基本消亡。1977~1983年,职称制度开始恢复与重新建立,经国务院批准的职称系列达29个。1986年开始进行职称制度改革。1994年,人事部与劳动部联合下发了有关实施职业资格制度和分工的意见,并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开始了大范围推广职业资格制度的阶段。1995年9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这是我国工程界按国际惯例建立的第一个个人执业资格制度。随后,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等执业资格制度相继建立。近十年来,职业资格制度在我国发展迅速。职业资格制度并不着眼于学校内的系统性学历教育,而是注重职业人的知识、能力、技能等因素,从而形成了相关专业领域人才的有序竞争机制,成功地使“职业资格证”有别于“学历文凭”,成为颇有分量的从业、执业的“第二证书”。
由于职业资格所涉及的考试标准、评价体系等是专业性很强的问题,因此,国际上的职业资格制度大多是通过国家、行政部门和专业团体三个层面来实施,包括权力机构的立法管理、政府机构的宏观协调和专业团体的具体操作。三个层次分别具备不同的功能,相互补充,不可替代。实际上,专业团体在这方面的作用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16世纪初英国已有一批早期的医学团体成立并开展了活动,如1505年成立的爱丁堡皇家外科医师学会,1518年成立的伦敦皇家内科医师学会(RCP)等,这些学会当时已承担了医师培训和颁发行医执照的职能,医师持照后方可行医。现代国家中,也注重发挥社会专业团体在职业资格制度中的作用,由这些团体具体负责从职业资格的评估标准制定到评估程序的运作。如日本的行业主管部门担当行业资格制度的管理,而行业团体则是支撑、完善行业资格制度的实体。国际最权威的建筑行业职业资格认证机构之一,是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学会(CIOB)。该学会在建筑行业标准和职业资格认证方面有着健全的制度、完整的标准、严格的程序和权威影响力。这种历史悠久的管理制度,做到了权威性和专业性相结合,形成了社会化、专业化的科学管理体系。
我国的职业资格制度主要由人事部门与有关政府部门共同推行。具体业务由各部委负责操作,考试由人事部门负责。我国的职业资格制度实施以来,参照国际惯例,制定了严格统一的标准,对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的结构性调整,减少单位自主用人的盲目性,激励各行各业人才成长和脱颖而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管理模式基本上沿袭了传统职称制度的操作模式,由政府统揽技术人员资源配置的集权管理模式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职业资格管理方式没有脱离“垂直模式”,在我国存在条块分割的行政体制下,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专业技术系列覆盖社会各行各业,“垂直模式”难以实现社会化。政府只能在评定职称或资格考试时严格把关,而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过程缺乏行为规范的有效约束。此外,目前“单位人”正在向“社会人”转变,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人员的职业资格问题难以解决。因此,要实现人才评价的社会化,具有跨部门、跨所有制、跨系统特色的社会专业团体不能缺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对此有明确要求:“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科学的社会化的人才评价机制。”“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以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为重点,研究制定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全面推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加快执业资格制度建设。积极探索资格考试、考核和同行评议相结合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法。发展和规范人才评价中介组织,在政府宏观指导下,开展以岗位要求为基础、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积极推进专业技术人才执业资格国际互认。”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应该说已经十分清晰和具体,关键是如何在实践中落实。
从实践情况看,由科技团体承担职业资格的具体管理工作也是可行的。据统计,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已在5个专业技术领域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了职称评定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建立社会化的评价机制是发展职业资格制度的根本保障。因此,当前我国推行职业资格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是解决专业团体“缺位”问题,行政部门应退出微观层面的管理,在宏观管理、规范和监督方面加大力度。
与职业资格问题紧密相关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执业资格国际互认。随着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开拓国际市场的重要性日益显现,迫切需要解决我国工程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国际互认问题。由于在部分专业领域我国科技人员的执业资格得不到国际承认,在我国承建的外国工程项目中,曾出现由中国工程技术人员设计的工程图纸,只能花高价请没做任何工作的外国技术人员签字的事情。执业资格的国际互认工作,各国基本上由专业团体承担。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需要,许多国家(地区)的工程技术团体发起构筑工程师资格的国际互认机制。如北美自由贸易区协议签订之后,由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的工程师学会签订了《相互承认注册工程师协议》;欧洲工程师联合会(FEANI),有27个欧洲国家参加,统一各国工程教育与实践期的工程师标准;1997年,由澳大利亚、加拿大、爱尔兰、新西兰、英国、美国、南非和我国香港的工程师团体签署的《华盛顿协议》,相互承认彼此工程学士学位和专业工程师资格。
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体系是新的利益集团,是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中的新的技术壁垒形式。加入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体系是我国扩大改革开放,特别是加入WTO后参与国际竞争的迫切需要。我国是世界上工程技术人员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仅从事机械制造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就有100多万名。目前我国除在无损检测、焊接等很少几个专业上有工程师资格的双边互认外,至今仍然没有启动加入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体系的工作。中国建筑学会与欧盟有关组织就注册建筑师的互认达成协议,但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后近两年没有音信。因此,应由政府部门和专业团体共同参与,尽快启动我国加入工程师国际互认体系的相关工作。
在与科技人员有关的政府职能中,还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人才评估和流动、绩效评价、择业创业、法律咨询和援助等工作,也都是科技团体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职能领域。
(三)关于科技评价
科学技术评价是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国家科学技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科学技术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科学技术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和保障。科学技术评价是指受托方根据委托方明确的目的,按照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对科技活动以及相关事项所进行的论证、评审、评议、评估、验收等活动,包括科技计划、项目、机构和成果等方面。
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行为主体包括评价委托方、受托方及被评价方。目前科技评价中的突出问题,是缺乏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要确保科技评价的真实客观,急需发展专业的评价组织。这类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要素:第一,保持中立、客观,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非营利组织;第二,法律上应该具有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具有学术或行业权威性,在业内具有一定权威性和认同度。以此衡量,行政部门不具备第一项,专家评审委员会不具备第二项,一般团体不具备第三项。而科技社团或行业协会,通常具备以上诸要素。但目前我国现行科技评价活动中,科技团体的作用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因此,应在包括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机构、成果的科学技术评价活动中,进一步发挥科技团体的作用,以增加科学技术评价活动的公开性与透明度,保证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五、若干建议
实现政府职能向社会团体转移是一个长期、渐进和艰巨的过程,为了积极、稳妥、有序进行,从两个层面提出如下建议。
(一)政府职能向科技团体(社会团体)转移的全局性建议
1.加快“政社分开”的进程
将扶持科技团体发展作为党和政府实现科学发展观的重大决策,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建立法治政府的进程中,推动我国社会组织结构实行继“政企分开”后的第二次重大调整,加快“政社分开”步伐,培育和形成科技团体进入公共领域的机制和渠道,切实推动我国科技团体的发展,完善我国公民社会建设。政府行政部门负责宏观决策和部分监督职能,将执行及部分监督职能等中、微观职能逐步交给社团组织。
2.加强立法工作,为科技团体接受政府转移职能创造良好法律和政策环境
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政府和科技团体各自职能,将依法转移职能作为政府职能转移的基本依据和方式。加快社团法的制定工作,明确社会团体的法律地位和相关职能。在目前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过程中,增加“科学技术社会团体”一章或相关条款,明确科技社团在科技进步中的主要任务和职能。借鉴有关“公法社团”的理论与制度,将部分承担行业性、职业性(包括科协、社科联这类具有联合性质的学术性社团)职能的社会团体,通过立法确定为“公法社团”,使其具有行政主体法律地位。
3.政府对科技团体(社会团体)要给予积极培育和扶持
我国科技团体发展尚处在初级阶段,需要提供较为宽松的发展空间,应在加强管理和规范的同时,注重培育和扶持。政府应在以下方面给予扶持:对科技团体用于公益性事业发展的经营性活动,给予减免税收的优惠性政策;科技团体接受社会、海外捐赠应是重要资金来源,应完善有关捐赠法规和激励政策,规范捐赠行为,明确捐赠方向,使科技团体形成多渠道的资金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公益事业的捐赠者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缺乏操作性,应制定可操作的实施细则。
4.要加强科技团体的能力建设
政府和社会的认可和信任是科技团体接受政府职能转移的前提条件。这就需要科技团体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工作中必须以会员为主体,组织体制上实行民主办会,活动中采取群众化、社会化的方法方式,经济运行实行非营利组织模式,不断增强自主发展能力,为承接政府职能奠定基础条件。树立品牌意识,塑造诚信形象,严格自律,提高公众信任度。应加强联合与协作,将相关学会的力量整合,其承接政府有关职能的优势将更加突显。可由实力较强的学会牵头,把相关的学会组成学会群,也可以按大学科的概念(理、工、农、医等),共同承接政府职能。
5.职能分解,分类扶持、分级管理
鉴于目前各类社会团体在自身规模、活动范围、经济实力、社会影响、制度规范程度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应区别对待,分类扶持、分级管理。一方面,分解政府职能结构;另一方面,对现有社会团体进行分类、分级。对具有相当规模和社会影响力的成熟团体进行重点扶持,赋予其更多的自主权限和接受更多的政府职能。
6.采取重点突破的转移程序和委托授权的转移方式
政府职能向社会团体转移的顺序,可以循序渐进,以点带面,逐步推开。建议在各类社会组织中,选择有独立法人地位、有较大影响、比较规范的社会团体为突破口;在社会团体中,选择科技团体作为突破口;在科技团体中,选择科技奖励、职业资格评定等职能作为突破口。树立和倡导政府购买服务的观念,政府职能向社会团体转移的具体方式,可以采用委托授权的方式、契约方式和招标方式进行。
(二)政府职能向科技团体转移的具体建议
1.在我国科技评价体系建设中充分发挥科技团体作用
发挥科技团体作为独立于委托方和被评价方的受托方作用,鼓励和支持科技团体,积极承担科学技术发展计划(规划)的咨询论证、技术标准(规范)制定、科技项目论证评估、科技成果评审、技术鉴定等科学技术评价活动,以促进科学技术评价专业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
2.推动科技团体进一步成为社会设立科技奖励的主体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形成科学合理、层次分明、有良好激励作用的科技奖励体系,鼓励科技团体进一步成为社会设立科技奖励的主体。国家和各级政府的科技奖励项目,应增加科技团体作为推荐渠道。
3.赋予科技团体作为科技人才社会化评价主要力量的职能
完善我国职业资格管理体系,全面推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建立健全社会化的人才评价机制,推动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进入社会化、专业化的轨道。充分发挥科技团体在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建立过程中的作用,在政府的宏观管理、调控和监督下,赋予科技团体在承担职业资格管理、实行技术人才评价、制订行业规范、维护职业道德、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组织注册登记等专业管理职能。
4.尽快启动制定我国加入工程师国际互认体系的组织工作
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协议不是政府间协议,而是由科技团体代表成员国家签署和参与活动。中国科协所属的全国性学会中,有工程技术类学会64个,覆盖了工程技术的所有学科,组织体系完善,具有代表中国缔约工程师国际互认协议的优势和条件。目前,中国科协正在依据国际惯例,进一步加大了参与执业资格国际互认体系的筹备工作。鉴于《华盛顿协议》缔约国家和地区相对较多,国际化程度较高,体系比较完善,因此准备将加入《华盛顿协议》作为我国首选加入的协议,已与有关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的协议成员组织进行了接触,争取他们的支持。该项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加强政府部门和科技团体的协调,形成合力。建议我国政府对这项工作给予充分重视和大力支持,成立加入工程师国际互认体系工作委员会,由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外交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院等有关单位参与,鉴于该组织只能由科技团体参与并开展活动,中国科协愿意作为该委员会的办公室,承担具体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