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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

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设立和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以下简称调查站点)设立和管理工作,实现站点设立和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调查站点的主要目的是,切实履行科协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职责,通过规范、固定的调查平台建设,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科技工作者的思想状况、需求、意见和建议,维护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在科技工作者与党和政府之间建立畅通稳定的沟通渠道。

第三条本办法为调查站点管理依据,请各关联单位和人员严格遵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调查站点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中国科协调研宣传部(以下简称调宣部)负责全国调查站点的总体规划、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站点发展规划;确定调查站点的数量及分布;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性学会上报的站点设置方案;组织调查站点工作人员培训;发布站点年度任务;汇总和分析站点上报材料和数据,形成相应报告;考核评估站点工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不定期发布站点工作动态等。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有关全国性学会指定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区域或单位内调查工作和站点管理(称为“区域责任部门”)。区域责任部门对所属站点进行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是:根据总体规划确定本区域内的调查站点,形成方案报调宣部核准;核准本区域内调查站点上报的调查员人选;对本区域内的调查员进行相关培训;组织本区域内全部调查的实施;指导本区域的问卷调查及相关工作。区域责任部门须指定具体人员担任联系人,承办调查业务的日常联络工作。

第七条调查站点直接履行调查任务,要依照调查要求,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调查任务。职责为:完成每年一次的问卷调查,包括样本的抽取、问卷发放和回收、跟踪表的填写等;每季度上报一次科技工作者动态情况和意见、建议,为《科技界情况》提供素材(具体要求参见《<科技界情况>供稿规范》);发现问题或有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完成临时交办的任务;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等。调查站点要确定专门部门承担调查任务,并按照调查员的资格要求,指定专职人员担任调查员,并报省级科协或全国性学会核准。

第八条建立基于因特网的即时互动信息系统(挂在中国科协网站主页http://www.cast.org.cn之下),根据不同权限登录使用,系统使用指南另行发布。开通全国科技作者状况调查站点专用信箱(kjgzzdczd@cast.org.cn)。

第三章 调查员的职责要求

第九条调查员要具备事业心和责任感,热心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第十条调查员要了解党和国家有关知识分子和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经常深入科技工作者中间,倾听科技工作者意见呼声,与科技工作者交朋友。

第十一条调查员要坚持求真务实,敢于反映真实情况,不能回避矛盾,报喜不报忧。

第十二条调查员应当掌握调查研究工作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分析能力和文字能力,掌握问卷调查的基本技能,熟练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办公设备。

第四章 调查站点的确定

第十三条确定全国调查站点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整体性原则。在全国(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设立调查站点,并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有关全国性学会设立调查站点。

(二)重点性原则。调查站点主要选择科技工作者比较集中、在我国科技工作中有较大影响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大型企业和区域。

(三)科学性原则。依据科技工作者在各省级区域的分布密度、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科技工作者的总量等因素,按比例确定调查站点的数量,并综合考虑不同行业和类型科技工作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四)保障性原则。调查站点所在单位原则上应设有科协组织,具备网络通信等基本工作条件;调查站点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各区域内具体站点的选择由区域责任部门确定并须报经中国科协调宣部核准。在确定过程中应该把握以下几点:

(一)调查站点数量配额少的区域要优先考虑将调查站点设在县(市)科协和地(市)科协(包含省会城市);调查站点数量配额多的区域要兼顾到不同区域、不同重点单位类型等各个方面。

(二)地(市)行政区划内的调查主要选取地(市)级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科技工作者相对集中的单位。

(三)县(市)行政区划内的调查主要选取县(市)级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科技工作者相对集中的单位。

(四)重点单位的选取要综合考虑单位科技工作者的总量、单位行业类型、单位的区域分布、该单位对当地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力等因素。重点单位包括以下几个类型:大型、特大型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大型、特大型企业限指规模很大、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企业。科研机构限指科技工作者非常集中的、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机构。高等院校限指国家级和省级的高等学校。

第十五条县(市)级行政区划和地(市)级行政区划的调查站点设在县(市)科协和地(市)科协;重点单位的调查站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根据要求选择确定。

第五章 调查站点的运行

第十六条建立完善的调查站点培训机制。根据当年的调查任务,调宣部定期对调查站点有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明确调查要求、内容与重点等。

第十七条调查员应相对稳定,如遇人员调整等因素对调查工作产生影响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保证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八条调查站点应及时查阅中国科协下发的有关通知,保持信息畅通,及时作出回复和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调查站点应建立严格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上报信息内容准确、真实、及时,不可向无关人员告知调查系统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调查站点年终要按时上报站点工作总结,并根据调查要求制定下一年站点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调查站点一经设立,原则上将不再改变;对不能完成任务的站点,调宣部保留将其撤销的权利。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二条每年年底由调宣部对所有调查站点进行综合评比,对评比中名列前10名和前30名的站点将分别给予奖励和通报表扬(具体评比规则另定)。

第二十三条凡上报信息被《科技界情况》登载或引起上级党政领导重视的,由调宣部对相关调查站点给予重点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凡针对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的,由调宣部对相关调查站点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五条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站点,给予通报批评:

(一)两个季度没有上报科技工作者动态情况和意见、建议。

(二)工作不能按时、保质、保量进行。

(三)漏报重要信息。

(四)违反规定,泄漏调查系统用户名、密码等内部信息和资料,并造成调查数据准确性受到影响。

第二十六条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站点,给予撤销处理,且三年内不能再设为调查站点。

(一)三个季度以上没有上报科技工作者动态情况和意见、建议。

(二)当年的问卷调查数据采集、上报工作没有完成。

(三)报送虚假、失实信息。

(四)人事、机构变动过大,无法承担调查工作。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调查站点经费由中国科协每年下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及有关全国性学会,再按规定转拨给调查站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二十八条调查站点年度经费分为基本运行费和项目费两部分。一经确定为调查站点,即可获得基本运行费,分两次拨付,任务分配后即行拨付50%,年终审核合格后拨付剩余的50%;被通报批评的站点扣减20%,被撤销的站点不再拨付。项目费则根据问卷数量等工作量和完成情况确定额度拨付。拨付各有关全国性学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适当管理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调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