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行政效能,2012年6月,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拟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
按照《办法》规定,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经费由财政承担的机关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承担的群团组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或公益服务职能,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的事业单位均可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据悉,该《办法》按照政府职能转移的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事项外,鼓励政府多范围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具体包括: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公共就业等领域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部分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社区事务、养老助残、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社工服务、社会福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宣传培训等社会事务服务事项;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处理行业投诉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社会审计与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等技术服务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政策(立法)草拟、决策(立法)论证、监督评估、绩效评价、材料整理、会务服务等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及其他按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事项等。
此外,《办法》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级政府每年度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对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办法》也明确了所应具备的条件。其中包括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年检或年度考核合格,社会信誉良好等。
《办法》指出,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政府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一事一议”原则,专项研究确定购买服务资金规模和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