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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社团如何承接政府职能转换

创新型国家是指以创新为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以自觉性创新投入为主要特征,并具有持续性的创新竞争优势的国家。在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主要驱动力的知识经济背景下,创新能力对于各个经济体的可持续竞争优势的形成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在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建立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体制机制,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明确了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的目标方向。

基于传统的政府职能设置容易造成权力寻租、管理效率低下等现实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在市场经济日益深化的现实条件下,政府的职能应聚焦于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同时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种中介服务等民间组织,使其在政府职能调整后有效履行社会管理职能。

科技社团是由从事科技活动的个体、服务科技活动有效开展的管理者等组成的社会组织。在创新型国家的建设过程中,科技社团作为政府与创新主体之间的桥梁,能够通过学术交流、科技评价、科技服务等形式有效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在此过程中,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职能的必要性主要体现为:有利于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降低政府财政负担,提高政府运作效率;有助于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并根据市场化运作需要进一步丰富和优化其功能,优化整合科技社团资源,更好地满足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需要。

以创新型国家建设为目标,科技社团在承接政府职能的过程中,要从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大局出发,高效服务于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总体要求,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内部管理体系,提高科技资源的利用效率,并根据市场需求深化和优化其功能设置和服务模式,在循序渐进地承担政府职能的过程中不断发挥优势、弥补不足,实现职能承担的动态优化和完善。科技社团在承接政府职能方面需要重点承担创新系统的组织运行职能、创新成果的转化职能和创新型人才的管理职能:

创新系统的组织运行职能。随着创新对象和创新过程复杂性的不断提高,创新的过程越来越依赖于高校、企业、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之间的协作。我国传统创新系统的运行通常以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为核心,企业处于从属地位,这种系统运营模式的主要弊端在于容易造成大量科技成果的沉淀和科技资源的低效率配置。为此,需要积极构建新型创新系统运营模式,即积极建设以企业为核心的创新系统运行架构,通过以企业为核心的创新系统的运营提高基础研究的指向性和创新成果的市场化水平。在积极构建以企业为核心的国家创新系统的过程中,科技社团应积极向企业开放其拥有的科技创新资源,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向企业开放实验条件等科技创新资源;应深化科研项目的企业参与程度,积极从科研项目的立项阶段面向企业开展需求分析工作,在重大科研项目中尝试企业牵头负责制。

创新成果的转化职能。创新的过程包括知识成果实现阶段和经济成果实现阶段,知识成果实现阶段以论文和专利为主要产出,经济成果实现阶段则以获得经济收益为主要产出,创新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创新的经济价值。受各种因素制约,我国约70%的科技成果最终仅停留在实验室阶段而没有实现成果的商业价值,造成大量科技资源投入的沉淀。因此,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已经成为现阶段进一步提高我国创新能力的关键。科技社团是创新网络中的关键节点,可有效链接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创新主体,具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因此,科技社团应积极发挥网络节点作用,通过举行经常性的学术交流、采取成果推进等形式搭建技术交流平台,降低技术供给方与技术市场需求方之间的信息非对称程度,促进技术成果的交流,提高基础研究的指向性,进而提升研究成果的市场转化率。

创新型人才的管理职能。创新型人才是知识创新的主体和创新成果的重要载体,是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基础。在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进程中,尽管创新型人才的总量不断提升,但高层次人才的比例相较美国、日本、德国等世界主要发达国家而言差异显著。例如,我国平均每万名就业人员中的研发人员约为40人,而日本等发达国家同指标数据约为中国的3倍以上。科技社团作为创新型人才的聚集主体,应有效承接政府的创新型人才组织管理职能。在创新型人才管理方面,科技社团既要搭建创新型人才的供需平台,打破人才流动的政策性壁垒,促进创新型人力资源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又要积极发挥国外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引进平台功能,积极吸引国际人才。在创新型人才评价方面,要突破传统的以科技论文数量、专利授权数、科研获奖数量等为主体的人才评价体系,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成果产业化程度和产业化价值为指标的新型创新型人才评价体系。在创新型人才激励方面,科技社团应建立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静态激励与动态激励相结合的激励模式,提高对创新型人力资源的激励绩效。

实践中,只有对科技社团的运行提供足够保障,才能确保科技社团有效承接政府职能转换,发挥应有功能。笔者认为,政府部门有必要从以下环节对科技社团的运行提供保障:通过立法保护科技社团的利益不受损害,通过规章制度的设置规范科技社团职能,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加强对科技社团社会地位的认定和提升,例如,政府可以通过建立以科技社团组织奖项为核心的奖项体系、以科技社团专业技术认定和职业技能认定为核心的人才认定体系,确立科技社团在国家科技工作中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提高对科技社团的支持力度,建立科技社团的分类管理体系,对侧重公益性的科技社团通过减免税收等形式提高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转载于武汉市科协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