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协会

今天是

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项目管理办法

2012年4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武汉市科协”)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武汉市科协机关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的行政事业类项目,包括办公室设备购置、专项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专项业务、大型会议和活动等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严格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归口管理、集中申报,公开申请、专家评审,规范管理、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武汉市科协计划财务部(以下简称“计财部”)是项目预算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及工作要求:

(一)负责汇总编制武汉市科协项目支出预算;

(二)负责组织制定武汉市科协项目管理相关制度;

(三)牵头编制武汉市科协项目计划,参与重大重点项目的评审工作;

(四)对项目实施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重大重点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

(五)负责管理武汉市科协预算项目库;

(六)其他与项目管理有关的事项。

第五条武汉市科协机关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是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及工作要求:

(一)负责编制归口管理项目的预算草案,组织归口管理项目的论证和项目申报、评审工作;

(二)制定归口管理项目的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及经费管理办法,并报计财部审核;

(三)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组织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信息综合工作;

(五)其他与归口管理项目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武汉市科协项目申报实行归口管理。根据武汉市科协实际情况,项目申报按“4+ X”预算框架组织申报,“4”是指科学普及活动类项目、学术交流活动类项目、国际交流与合作类项目、科技服务平台类项目,“X”是指其他类项目。

“4+ X”分别由科普部、学会部、国际部、组织人事部等相关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申报。

第七条申请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社会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

(三)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四)符合武汉市科协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符合科协“三服务一加强”的工作方针;

(五)符合项目单位自身职能定位和长远发展规划;

(六)符合申报文本要求,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八条为加强对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按照财政批复的项目预算经费规模将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大项目是指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重点项目是指经费预算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项目,一般项目是指经费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

第九条凡是申请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应认真填写项目申报文本。

(一)项目初次申报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论证报告(见附件1、2、3);

(二)延续项目在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变化时,重新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论证报告;未发生变化时,可不再填写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论证报告,仅填写项目申报书;

(三)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武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需要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武汉市科协实行“逐级申报,二级审核,主席办公会审定”的项目申报审批管理程序。

(一)逐级申报,即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归口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二级审核,即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计财部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进一步审核、调整和排序,提交主席办公会审定;

(三)主席办公会审定,即召开主席办公会对汇总上报的项目进行审定,确定武汉市科协年度项目计划及预算草案,报武汉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第十二条根据武汉市财政局批复的年度项目预算,计财部编制预算经费分配方案报主席办公会审定,各归口管理部门据此调整和细化归口管理项目的绩效目标、工作内容和经费预算,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并报计财部审核备案。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经审核排序后纳入科协项目库。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本管理办法,根据重大重点项目特点和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和经费管理办法。
重大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及经费管理办法,须经计财部审核后,报武汉市科协领导批准,以武汉市科协名义正式发文,通过武汉市科协网站等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武汉市财政局批复武汉市科协预算后,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分别组织实施:

(一)已经明确具体项目内容及承担单位的,由项目单位直接组织实施;

(二)尚未明确具体项目内容及承担单位的,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计财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项目具体内容及承担单位;
由计财部统筹安排的项目,经主席办公会审定后,按审定的内容和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立项依据的充分性、目标设置的合理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经费分配方案的合理性、承担单位实施能力与条件的匹配性、预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项目实施的风险与不确定因素等。

第十六条项目评审专家应由相关领域的专家、财务和管理人员组成。专家应熟悉相关学科、专业发展近况,具有一定权威性,并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数量和比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在项目评审工作中,相关人员应遵循保密原则;相关人员如与项目申报单位有利益关系,应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八条重大重点项目的评审结果,经武汉市科协领导批准后,在武汉市科协网站或通过其他有效途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武汉市科协正式行文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实行合同制管理。通过评审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后,归口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见附件4)。
第二十条项目任务书一经签订,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确实没有能力完成预定任务的项目,经计财部与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经主席办公会研究批准,可终止项目合同。计财部及时组织对该项目财务收支状况的专项审计,收回项目结余资金。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预算批复后,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规定的流程和项目实施进度请领拨款。

第二十三条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费开支内容主要包括业务活动费、支撑条件费、项目协作费、项目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各类专项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大型会议费、宣传展览费、策划设计费、软件开发费、采集加工费、技术培训费、出版印刷费,以及财政专项计划中特定的其他业务活动费等。

(二)支撑条件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必要的条件建设方面的费用,包括图书资料费、展品展具费、专用设备费、大型维修费、运行维护费等。

(三)项目协作费,是指外部协作单位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实施项目过程中所发生的与上述业务活动费相关的费用。

(四)项目管理费,是指项目单位为组织实施项目所发生的公共管理性费用,包括调研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验收费、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管理费。
1、项目管理费经计财部审核批准后,按照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2、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3、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与项目有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五)其他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各项费用开支以外,武汉市财政局和武汉市科协准许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以下开支内容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一)应纳入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开支的各项费用;

(二)应列支基建支出的费用;

(三)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费用;

(四)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费用;

(五)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不得列支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申请项目拨款时,应向财务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组织实施方案,重大重点项目同时提供项目任务书;

(二)武汉市科协关于项目承担单位及资金分配的正式通知;

(三)项目申请拨款单、发票;

(四)其他与请拨款相关的材料(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出现以下情况,财务部门不予办理拨款手续等事宜:

(一)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组织实施项目;

(二)申请拨款的项目内容与年度项目预算批复不符;

(三)项目支出超过规定开支范围;

(四)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准确、不真实、不全面;

(五)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项目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计财部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本年度实施的项目执行到期后,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在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将项目执行情况总结、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报送计财部备案。
跨年度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归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并同时抄送计财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武汉市科协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评价。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计财部参与重大重点项目和跨部门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和以后年度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不履行项目任务书规定造成损失的,将视其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立项、不受理下一年立项申请等措施;对于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归口负责项目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武汉市科协已印发的财务制度,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协计财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