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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科协国家级科技思想库建设调研课题管理办法-修订

201210月试行,2014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市国家级科技思想库建设调研课题(以下简称科技思想库调研课题)管理工作,实现课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课题研究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国科协政策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国家级科技思想库(湖北)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和《武汉市科协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武汉市科协负责的国家级科技思想库调研课题,围绕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从科技角度提供决策咨询参考;就科技工作者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反映科技工作者状况和意见、建议。

第三条 科技思想库调研课题属重大研究项目,由市科协调宣部归口管理,负责制定年度选题计划、发布招标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实施及其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 科技思想库研究课题一般在年终开展集中立项工作,后期根据需要追加立项。立项流程一般为:公开征集选题、专家评审选题、科技思想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选题。

第五条 科技思想库研究课题按组织申报形式分公开招标课题和委托研究课题。公开招标课题面向社会,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担单位。对党委、政府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以直接立项为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委托有较强研究实力的武汉市科协科技思想库子库建设单位或良好信誉的研究团队承担。

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第六条 科技思想库研究课题公开招标课题的申报与受理流程为:发布招标公告及申报指南,申报单位提交课题申报书,对课题申报单位和课题负责人进行资格审查、对《课题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和初步遴选,组建评审专家委员会并组织召开评审会议,科技思想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评审结果,发布评审结果公告并通知课题负责人准备开题。

委托研究课题的申报与受理参照公开招标课题执行。

第七条 课题的申报单位须具有完成课题必备的人才条件和物质条件。课题负责人应当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具有与课题相关的研究经历;具有组织高水平研究团队完成研究课题的管理和协调能力;具有完成研究课题的良好信誉,近3年无被撤销其他研究课题的记录;一人不得同时主持两个以上(含两个)研究课题;在主持的课题未完成时,不得申请主持新的课题。

第八条 招标评审专家委员(从科技思想库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下同)由相关领域社会公认、具有权威的知名专家和课题单位全权代表组成,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独立实施评审职能。招标评审专家委员会召集人由相关领域权威专家担任,以会议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提出推荐意见。

第三章 实施与监管

第九条 科技思想库调研课题的组织实施流程为:组织开题评审、签订课题任务书、课题中期评估、结题验收。

第十条 组织专家举行开题报告评审会。开题评审采取集体合议方式,综合考虑研究内容、研究方法、技术路线、研究团队构成、时间进度、经费合理性等因素,做出是否通过开题评审的结论。

第十一条 与通过开题报告的课题承担单位签订《武汉市国家级科技思想库建设调研课题任务书》(简称《课题任务书》,一式六份)。《课题任务书》为课题实施、工作检查、结题验收的依据。课题承担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将签章后的《课题任务书》报送市科协,因课题承担单位原因逾期未签订《课题任务书》的,按自动放弃处理。由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研究课题,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与市科协签订《课题任务书》。签约单位视项目的具体情况,与合作单位签订《子课题任务书》,并报市科协备案。未通过开题评审者,可根据开题报告会专家意见和市科协的要求对开题报告做出修改,于10个工作日内再次申请评审,若仍未通过,则取消课题承担资格。

第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将获准资助的课题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保障实施所需的各种条件,督促检查研究课题实施情况,确保课题研究的顺利进行。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课题负责人变更、关键设计方案变更、不可抗因素等对课题进度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课题承担单位须向市科协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有义务确保课题研究的时间进度与质量保证,督促加强各子课题间的协调一致,并与市科协保持经常性联系和沟通,定期报告进展情况(每个课题每个研究周期报送书面研究进展情况不少于3次),按市科协要求编写专报(期数视课题具体情况在《课题任务书》中约定),接受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须按要求提交中期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课题负责人必须按要求参加中期评估会议,向市科协组建的评估专家组报告研究进展情况,以确保课题研究按预期进度与方向进行。

第十五条 课题中期评估专家根据《课题任务书》及市科协的要求,对课题进展情况及其对需求目标的响应程度和偏离程度进行分析,提出评估意见;课题负责人按照市科协要求,根据专家意见,提出调整和修正研究方向、方法和进度的具体措施。中期评估未通过者,可在2个月内再次申请评估。若仍未通过,即中止资助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负责人在研究过程中,发生严重政治问题、严重学术不端行为、严重合同违约行为等问题,视情况给予警告、减拨或停拨直至追缴课题经费、撤销课题等处分。情况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课题承担者按《课题任务书》要求完成课题研究后,应按时提交研究成果,并填写《武汉市国家级科技思想库建设调研课题鉴定结题申请书》(简称《鉴定结题申请书》),报市科协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 市科协接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结题验收形式根据研究课题情况确定,可采用会议评审、通信评审(函审)等方式进行。验收专家组由相关专家组成,独立行使评审职能,提出是否予以结题的意见,并提出理由和修改意见。

第十九条 课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结题验收:

(一)预定成果未能实现;

(二)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规;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第二十条 通过验收的研究课题,课题承担者须根据验收专家组的意见和市科协的要求,在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提交正式的课题报告文本。通过验收的研究课题,市科协将向课题承担单位出具结题证明。

未通过结题验收的研究课题,须根据验收专家组的意见和市科协的要求做出修改,并在3个月内再次提出结项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根据《课题任务书》规定终止研究任务,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等。

第二十一条 调研课题的最终成果应为系列研究报告,包括不少于3万字的研究总报告(供结集出版)、至少2篇不超过5000字的决策咨询专报(供领导决策参考)以及其他相关研究资料等。成果形式须在《课题任务书》中注明。研究成果具有突出学术价值、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研究成果获得市委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在市科协今后确定课题承担者时,予以优先考虑,但连续承担课题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二条 除《课题任务书》另有约定外,课题成果和相关数据属武汉市科协所有,由市科协调宣部统一管理和协调使用。如课题承担者认为该课题成果需要公开发表或公开宣传,须事先征得市科协同意。课题组和研究者享有署名权,同时须注明本项研究属武汉市国家级科技思想库建设研究课题,编号XXXXXX”等字样。

所有未正式公开的研究内容、原始数据、重要结论,未经许可,不得以市科协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名义对外泄露和公开发布。擅自发布,将追究责任。

课题研究中涉及国家机密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密级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课题研究经费来源采取申请市级财政资助和申请市级财政资助与自筹资金相结合两种方式。申请市级财政资助部分,报经市科协调宣部批准后,依据《课题任务书》从科技思想库课题经费中拨付。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经费按《课题任务书》的约定,分两次拨付。签订任务书后即拨付50%经费;结题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的50%经费。

第二十五条 课题成果获得市委、市政府领导肯定或具有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给予奖励经费。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质量达不到要求或未通过验收的课题承担方,将视情况扣减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完成。课题承担者未能完成课题研究的,须向市科协提交书面报告,并退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七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课题任务书》变更,其经费按变更后的《课题任务书》执行。撤销或终止《课题任务书》时,除经核准开支的经费外,课题承担者应退还其余的课题经费。

第二十八条 由市级财政资助的研究课题,经费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执行,专款专用,即主要用于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费、国内调研差旅费、会议费、计算机使用费、印刷费、管理费等。课题结题后,课题组须填写课题经费决算表,报送市科协。

第二十九条 市级财政资助的课题经费不得用于以下开支内容:

(一)应纳入课题承担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开支的各项费用;

(二)应列支基建支出的费用;

(三)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费用;

(四)与课题实施无关的费用;

(五)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其他不得列支的费用。

第三十条 对课题经费账目管理混乱或者经费滥用的,市科协将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销资助、收回经费、直至取消其申请课题资格,并在市科协网站公布。情况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科协调宣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