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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科学年会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武汉市科学年会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武汉市科学年会(以下简称“年会”)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武汉市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财政拨款预算安排的年会项目经费。

第三条项目管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根据年会工作任务和当年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经费,突出工作重点。

(二)科学论证,跟踪问效。对年会项目申报、预算编制进行科学论证,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年会项目经费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有序执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四条武汉市科协计划财务部负责指导、监督年会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审核、汇总、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检查项目经费年度预算执行,负责与项目预算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学会学术部是年会项目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年会项目的论证和项目申报,负责编制年会项目预算草案,制定年会实施方案,制定年会项目管理办法及经费管理办法;负责年会项目的组织实施、总结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统筹年会项目经费使用和预算执行;负责其他与年会项目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参与承办年会的科协机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相关全市学会等有关单位,是年会项目经费的具体使用单位,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制定所承担年会项目工作的实施方案;按规定安排相关项目经费的支出;组织相关年会项目内容的实施、总结;负责与所承担年会项目内容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七条年会项目预算草案应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经费预算,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申请理由及项目主要内容;

(二)项目年度目标及分阶段实施计划;

(三)项目组织实施条件;

(四)项目采购方式;

(五)项目支出预算及测算依据等。

第八条年会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前,武汉市科协按照市财政预算编制要求,组织专家做好前期研究、规划、论证等基础工作,并根据专家论证的预算方案,编报预算。

第九条年会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按照所批复的预算科目和金额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按照预算执行计划有序推进,一般不予调整。如果有关政策或工作计划有较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时,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支出范围和流程

第十一条会项目主要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前期筹备费用。主要包括年会相关文件、资料的撰写、编辑、印刷出版与寄发费用,会前考察、调研、接待费用,活动前期宣传费用,办公设备购置、办公室租赁费用,筹备工作会议费用,日常加班交通费用,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补贴等。

(二)活动组织费用。包括拨付给相关协作单位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经费、科普活动组织经费、专题论坛组织经费等相关费用,会议差旅、住宿费用,年会相关场租、设备租赁费用,大会宣传费用,会议交通等,会议总结评估、表彰、跟踪问效等。

(三)项目管理费。指年会筹备过程中所发生的组织管理工作支出,包括调研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咨询费、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市财政局和武汉市科协相关规定执行。

(四)《武汉市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允许开支的其他业务活动费、支撑条件费、项目协作费、项目管理费等。

第十二条年会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还贷、对外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应列入基建支出的费用,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各单位承担年会工作所需项目经费,需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主要内容、目标及预期成果、实施步骤和进度计划、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经费预算和违约责任等。项目合同书一经签订,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武汉市科协负责对年会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验收考核,验收考核内容依据项目具体内容、合同书条款确定。年会项目结束后,各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并接收验收考核。

第十五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武汉市科协可以责成内部审计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年会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计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年会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放松管理,造成资产损失、流失和严重浪费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并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等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年会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按照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武汉市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