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协会

今天是

湖北省社团组织科技服务活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湖北省社团组织科技服务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科协发[2012]6

各市、州、直管市科协,科技局,财政局,审计局,地方税务局;各全省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直属基层科协: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省科技服务活动,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建设富强、创新、法治、文明、幸福湖北作贡献。结合我省科技服务活动的实际情况,省科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对《湖北省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管理办法》(鄂科协发[2004]19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湖北省社团组织科技服务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湖北省科技服务活动的管理,根据《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决定》(鄂发〔20068号)、《关于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加速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试行)》(鄂政发[2008]33号),以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财政部《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费用收支管理办法》(科协发咨字[1986]089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省科技服务活动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服务活动的宗旨是促进科技进步,利用科学技术服务经济建设。本办法所指科技服务活动的主体系科技社团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厂矿企业和社会科技人员。

第三条 科协是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推动科技事业发展的主要力量。湖北省科协直属的科学技术服务中心为全省科技服务机构提供指导与服务,负责所属科技服务机构的项目合同和财务管理。

第四条 科技服务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为地区、部门和行业的发展规划、计划,科技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宏观决策,资源配置及综合开发利用,以及城镇建设、区域性环境保护,市政、交通、能源等方面,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经济论证服务。

(二)为工程建设、项目引进、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等,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制订方案和评估论证;为企业提高产品质量、节约成本、降低能耗等所需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

三)为企事业单位、农村和各种经济组织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提供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

四)为银行及社会投资机构提供信贷咨询、信誉评估及信用调查服务;为保险、司法等机构提供与财务保险、司法鉴定等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五)为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工程设计(含软件设计)、工艺技术指导、技术鉴定、检测、设备安装调试、质量分析等,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六)为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资产评估、质量管理认证、人才培训及信息咨询服务。

七)为有关单位和科技工作者个人的技术转让,搭建成果与市场间的技术平台,提供咨询服务。

(八)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科技咨询服务活动所必需的项目建设、加工等各种配套和延伸服务。

第五条 未设立科技服务机构的科技社团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厂矿企业及其科技人员,社会科技人员,也可以面向市场接受委托,开展科技服务活动。需到科学技术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鼓励科技服务机构接受科学技术服务中心的委托,接受委托的科技服务机构,其科技服务活动的财务收支纳入科学技术服务中心进行管理:

(一)科技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属于事业收入,按《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执行。

(二)科技服务活动的合同酬金及支付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三)科技服务机构报销审批程序:经办人填写报销汇总单(附原始凭证),机构负责人审批,报科学技术服务中心财务审核、负责人签章后付款。

第七条 科技服务机构签订的技术合同需符合上述第四条的业务范围,服务内容必须真实,不得签订虚假合同。违反规定的,撤销其科技服务机构资格,情节严重者,将依法严肃查处。

第八条 科技服务活动所签订的技术合同,报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手续。参与完成技术合同的人员名单报科学技术服务中心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科技服务机构组织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服务活动,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应给予大力支持。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服务活动需以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单位权益为前提,通过有偿方式使用单位资质、仪器、设备、材料、资料、能源等开展科技服务活动。

第十条 科技服务机构完成的技术服务项目,根据鄂政发[1992]6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除去向国家交纳的各项税收、向所在单位缴纳的补偿费、向科学技术服务中心缴纳的管理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其结余归参与项目的科技人员所有。

第十一条 科技服务机构在科技服务项目完成后支付科技人员津贴,应当填写《湖北省社团组织科技服务津贴核算表》,经科学技术服务中心审核后,一般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给参与项目的相关人员,其个人所得税由科学技术服务中心依法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科技服务机构成立后不能正常开展科技服务活动或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科学技术服务中心将予以撤销,并责成其机构负责人做好清算工作。

第十三条 科技服务活动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科技服务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二)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服务机构的收入,按国家规定享受非营利组织优惠政策。

(三)科技服务机构的技术转让所得,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科技服务机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服务活动的财务收支,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国家出台新的科技服务活动规定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