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协会

今天是

湖北省科协推选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鄂科协发[2015]1号

各全省学会、协会、研究会,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科协:

根据《中国科协关于印发< 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科协发组字[2014]98号)要求,省科协制定了《湖北省科协推选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本实施细则已经省科协常委会采取通讯方式审议并通过,现予以印发。

自2015年起,湖北省科协将按照本实施细则组织开展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请认真学习领会,做好贯彻执行工作。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

2015年1月14日


湖北省科协推选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

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配合中国科协做好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候选人提名工作,根据《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湖北省科协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湖北省科协推选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学术导向。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非学术因素干预,使推选工作回归学术本位。

(二)坚持客观公正。充分发挥学术团体第三方评价作用,独立自主地开展推选,确保推选规则和流程公开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平。

(三)坚持专家主导。依托同行认可价值体系和评议机制,严格遵循科学规范。

(四)坚持学科平衡。优化学科布局,关注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兼顾学科覆盖面。

第三条 严格执行院士的标准和条件。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应为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作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中国国籍的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湖北省科协推选的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不含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作为院士候选人。军队行政干部不作为院士候选人(兼任技术职务的除外)。

被推选人年龄(按增选年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不得超过65周岁。注重推选符合标准、条件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专家和来自工程技术一线的科技专家。

凡已连续3次被推荐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或提名为中国工程院院士有效候选人的,停止1次院士候选人资格。

第四条 湖北省科协推选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工作的基本程序是:省科协所属全省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省学会”),在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科协(以下简称“基层科协”)组织初选,省科协组织推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湖北省科协推选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工作设立以下机构:

(一)推选专家委员会。由相关领域具有学术权威性和学术影响力的研究员、教授、正高级工程师或同等职称的知名专家组成。推选专家委员会人数不少于13人,专家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且应包含一定数量的院士。

(二)材料审核小组。由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审核候选人材料的真实性。

(三)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领导小组。由湖北省科协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具体指导并研究决定我省推选组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湖北省科协组织人事部、湖北省科协学会(科技)服务中心和湖北省院士专家联络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负责联系中国科协、制定工作方案和推选院士候选人日常工作,对推选单位报送的候选人进行形式审查,为推选专家委员会和材料审核小组提供服务。

湖北省科协推选专家委员会名单、材料审核小组名单和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方案须经省科协常委会审议。相关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审议结果向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决定作为推选单位的湖北省科协所属“全省学会”和“基层科协”,需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相应成立推选专家委员会、材料审核小组和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章 推选程序

第七条 湖北省科协所属“全省学会”和“基层科协”按以下流程组织推选初选工作:

(一)成立机构。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要求成立组织机构,并制定工作方案。

(二)发布信息。利用文件、网络等多种形式发布信息。相关信息应面向全省公开,特别要保证在本学科(专业)、行业领域的覆盖面。

(三)候选人推选。湖北省科协所属“全省学会”和“基层科协”在推选时应提供反映被推选人基本信息和主要学术成就的材料,具体材料内容按省科协有关要求确定,被推选人还应由三名或三名以上同一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进行评议并获得同意推选的结果。材料上须有确认评议结果的专家签名,并附专家的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等信息。

(四)组织初选。由湖北省科协所属“全省学会”和“基层科协”成立的推选专家委员会进行初选,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被推选人。参加投票的专家应超过推选专家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赞成票不少于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人选,方有资格向湖北省科协推选。

(五)审核材料。通过初选的被推选人,由推选单位负责被推选人基本信息和主要学术成就材料的审核。通过省科协推选的被推选人,按照中国工程院相关要求,由被推选人所在单位组织完整的材料,并由推选单位材料审核小组负责学术审核。由被推选人所在单位负责政治、经济、品行把关,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报送结果。推选结果报送湖北省科协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充分发挥推选单位决策机构作用。湖北省科协所属“全省学会”和“基层科协”的工作方案、推选专家委员会名单、材料审核小组名单,均须分别经“全省学会”常务理事会和“基层科协”常委会审议通过。相关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推选结果须向“全省学会”常务理事会、“基层科协”常委会报告。

第九条 湖北省科协按以下流程组织推选工作:

(一)形式审查。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接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做好登记,汇总形式审查情况并向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二)推选评审。推选院士候选人专家委员会对被推选人评议后进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推选专家委员会参加投票的专家,应超过推选专家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赞成票不少于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人选,按照规定名额,根据获得赞成票数多少为序依次入选,产生院士候选人,满额为止。

(三)材料审核。推选院士候选人材料审核小组对通过有关“全省学会”和“基层科协”材料审核的候选人资料,进行进一步审查确认。

(四)进行公示。通过省科协材料审核的,对被推选人的材料在本人所在单位及推选单位(“全省学会”或“基层科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所收到的反馈属于意见、建议类的,由工作领导小组酌情处理;属于投诉类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处理。

(五)报送结果。推选结果向省科协常委会报告。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按照中国科协推荐(提名)要求,采取省科协文件形式,向中国科协报送湖北省科协推选结果和候选人材料。

第十条 出席推选评审会议不足三分之二会议时间的专家,不能参加投票;因故不能到会的专家,如提供书面意见,可在对有关人选进行情况介绍和讨论时宣读或说明。

第十一条 如作为推选单位的湖北省科协所属“全省学会”和“基层科协”发现推选的候选人存在不符合院士标准与条件的严重问题,应及时提出书面材料提交湖北省科协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撤回对该候选人的推选。经报推选专家委员会批准,可终止对该候选人的评审。候选人已报中国科协的,由湖北省科协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材料提交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申请撤回对该候选人的推选。

第四章 规范与监督

第十二条 惩戒机制。

推选单位不按照程序推选院士候选人的,当次推选无效;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当次推选无效,并取消下次推选资格;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当次推选无效,取消3次推选资格。

第十三条 回避制度。

推选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回避范围为直系亲属、主要旁系亲属。在介绍和评议某候选人时,属师生关系、利益关系,需要回避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暂时离席。

第十四条 投诉处理。

(一)投诉信必须是书面实名投诉。投诉人应提供具体联系方式。不受理电话、口头和网络方式投诉。

投诉信截止日期为增选年的3月5日前,以寄达地邮戳为准。超过投诉截止日期的投诉不予处理。

(二)建立投诉分类调查机制。涉及学术方面的问题,推选单位负责调查核实;涉及政治、经济、品行的问题,交由被投诉人所在单位和上级部门调查核实。

(三)投诉信必须送交湖北省科协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由湖北省科协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研究处理。参与推选工作的专家个人收到的未上交和未经研究处理的信件,一律不得在推选初选、推选评审过程中出示或传播。

(四)推选单位应当就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调查材料及结论性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湖北省科协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湖北省科协推选工作结束后,投诉信及处理情况随同院士候选人材料报送中国科协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保密制度。

(一)参与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的全体专家、工作人员及被推选人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树立严格的保密观念。

(二)被推选人所有材料不得含有涉密内容。材料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取消候选人的被推选资格。

(三)除参加推选工作的专家和指定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翻阅有关材料或进入推选会议会场。

(四)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评审有关材料。

(五)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有关材料(选票、投票结果、评审意见、投诉信件及有关调查材料等)属于内部材料,须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摘抄、复印或带出规定的存放地点。

(六)参加推选评审会议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评审过程中对候选人的讨论、评价、表决以及投诉和调查处理意见等方面的情况。

(七)召开推选评审会议期间,一般不接待会外人员,特殊情况须与会务组联系并征得同意后,在专门地点接待。

(八)对候选人进行表决的材料以及投诉和调查材料由专人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行为规范。

(一)充分尊重推选单位的自主推选权,不得干扰推选工作。

(二)超脱部门、单位和学科的利益,不带任何个人或部门、行业的偏见,不对任何个人和单位作违反规定的承诺。

(三)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接受请托说情和各种名目的送礼,不参加可能影响推选工作公正性的任何活动。

(四)“被推选人附件材料”的提供者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不实信息。

(五)被推选人或其所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影响推选工作的请客送礼,不得以学术交流、考察、鉴定、答辩、评审、评价、评奖、验收等名目进行影响推选工作公正性的活动。

(六)被推选人如被投诉,被推选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合投诉调查小组做好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或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湖北省科协所属“全省学会”和“基层科协”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并向湖北省科协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北省科协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