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协会

今天是

关于成立全省性自然科学类社团的审查接纳暂行办法

(1999年12月30回湖北省科协第五届九次常委会议通过)

根据国务院19 981025日颁布施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社团条例》)以及鄂政办发[199915号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授权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为全省性自然科学类社团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的有关精神,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湖北省科协)就成立全省性自然科学类社团的审查与接纳制定本办法。


一、审查范畴及条件
(-)湖北省科协负责审查申请筹备成立并明确由湖北省科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省性自然科学类社团,即全省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和相关科学类的科技社团。
(二)申请筹备成立的全省性自然科学类社团应有50名以上高级职称或相当造诣的该学科个人会员,且在该学科内能代表本省的最高水平并开展经常性的学术活动或科技活动。
(三)拟申请筹备成立的全省性自然科学类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其宗旨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范,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四)申请筹备成立的全省性自然科学类社团,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其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2
、有固定的住所;
3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具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5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从有利于我省自然科学类社团健康发展的实际出发,鼓励成立综合性、代表性较强的新兴的全省性自然科学类社团。今后凡与现有全省性自然科学类社团相同或相似的,一般不再受理审查,鼓励其参加相近社团的专业机构活动。

二、审
(一)申请筹备成立全省性自然科学类社团的审查受理机构为湖北省科协学会部。
(二)申请筹备成立全省性自然科学类社团的审查机构为湖北省科协常务委员会组织宣传教育工作委员会。
(三)申请筹备成立全省性自然科学类社团的发起人或筹备组织向受理机构提交以下筹备申请文件:
1
、拟任负责人签署的筹备成立申请书;
2
、符合《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章程草案;
3
、办事机构所在单位即挂靠单位的意见;
4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或者挂靠单位提供场地、资金等办公条件的证明;
5
、办事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6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专业及专业技术职称证明等;
7
、各有相关性证材料的该学科简介;
8
、成员总数,该学科专家学者的姓名、专业及专业技术职称、所在单位等基本情况。
(四)对申请筹备成立全省性自然科学类社团的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受理机构对拟筹备成立的社团进行全面考察,按理、工、农、医、交叉等五大学科的学科性质确定其所属学科类型,研究并签署同意受理或不同意受理意见。
2
、对同意受理的拟筹备成立社团,受理机构根据其所属大学科类,将受理表格和申请文件送达临时组成的7人专家小组成员(其成员由湖北省科协全省委员会中的有关委员和相关全省性学会推荐的专家组成),由各成员分别提出书面意见。
3
、审查机构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有23以上成员参加的审查会议,根据绝大多数专家的书面意见和申请材料进行审议并提出审查意见。
4
、将审查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报请湖北省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对同意申请筹备成立的社团以湖北省科协的名义正式向省民政厅出具批准文件。

三、接
(一)凡是按本办法由湖北省科协审查同意并经省民政厅审核予以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自然科学类社团,即被视为湖北省科协团体成员。
(二)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已成立登记但未被湖北省科协接纳为团体成员的社团,如果要求成为湖北省科协团体成员,须由该社团按本办法“一”的范畴及条件提出申请,经湖北省科协常务委员会组织宣传教育工作委员会审查,并报湖北省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

四、附
本办法自湖北省科协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接纳科技社会团体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