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协会

今天是

湖北省青年科技奖条例

(湖北省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2005年修订)

第一条 为激励我省青年科技工作者投身科教兴鄂伟大事业,造就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奖励为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科技人才,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科协共同设立并实施“湖北省青年科技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湖北省青年科技工作者:

(一)热爱祖国,具有“献身、创新、求是、协作”的科学精神和优良的职业首道德;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科学研究工作中提出了新的思想或创造了新的方法,对某一学科的发展产生了现实推动作用;

2、在技术开发或工程建设中锐意进创新,解决了经济建设中的重要难题,取得了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3、在科技知识普及、科技成果转化或科技管理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年龄在39周岁以下。

第三条 本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一届授奖人数不超过20名。对同一个人不重复授奖。

第四条 各市、州、直管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科协技术协会共同推荐在本地区工作的候选人;省科协所属各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推荐在本学科领域工作的候选人或与相关单位共同推荐在本行业工作的候选人。

第五条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科协共同成立湖北省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修改《湖北省青年科技奖条例》,湖北省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人,由当届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主席担任;副主任3人,分别由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1位分管领导担任;其余3名成员分别为省委组织部人才处、省人事厅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处、省科协组织人事部的1名负责人担任。

在湖北省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下,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励的评审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由若干专家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评审期间,按学科专业分设学科评审组,负责奖励的初评工作。在初评的基础上,由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出结果,经领导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

“湖北省青年科技奖”的日常工作由领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担任,办公室设在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人事部。在评审期间,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事厅泒员参加。

第六条 对获奖者,由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科协共同举行颁奖仪式,对获奖者予以表彰,颁发证书和奖牌,并下发文件,通报各推荐单位和获奖者。获奖者有关材料应存入其人事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每届获奖者可优先作为“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的推荐人选,同时作为新一届“中国青年科技奖”推荐人选。

第七条 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与获奖者的联系,培养获奖者进一步成长,发挥获奖者在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中的人才资源优势。

第八条 评奖工作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合理,保证质量,以维护本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均按程序撤消其奖励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依据本条例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条例由湖北省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湖北省青年科技奖条例》实施细则

一、进一步做好湖北省青年科技奖推荐、评审、表彰等工作,根据《湖北省青年科技奖条例》,制定本细则。

二、各推荐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评选条件推荐候选人。

三、本奖共设理科、工科、农科、医科、交叉五个学科组。候选人只能选择其中1个学科申报。

四、为使推荐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各市、州、直管市委组织部,人事局,科学技术协会可共同设立本市、州、直管市青年科技奖。由该奖的评审领导机构遴选推荐候选人。其他推荐单位可参照进行。未共同设立青年科技奖的,由市、州、直管市委组织部、人事局、科学技术协会共同组织遴选推荐工作,科学技术协会承办具体工作。

五、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科协共同推荐2-3名人选;各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中央在鄂和省属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推荐1名人选(大型企业、科研单位和合并后的综合性大学可推荐1-2名人选)。

六、各推荐单位要注意推荐我省经济建设急需的专业领域工作的,在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及基层工作的,特别是女性和少数民族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七、报送候选人推荐材料的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推荐单位的评审工作报告1份;内容包括推荐工作程序、基层上报人数、评审情况等。

(二)候选人材料:

1、湖北省青年科技奖推荐表,复印6份(均应加盖有关单位公章)。

2、湖北省青年科技奖候选人简表,由候选人填写,复印6份。

3、湖北省青年科技奖专家推荐意见表:被推荐人须经三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三位专家中应有两位不与候人同单位。专家推荐意见表各一式6份(其中1份为原件,其他5份可为复印件)。

4、代表性的成果(不超过3项)及有关证明材料:各一式6份,著作附样书一本。科技成果应以在国内做出的为主,被推荐人均应为主要完成人或主要贡献者,并附有关部门的正式鉴定书及获奖排名名次等材料,获奖证书与申报成果应一致。论文应注明发表的刊物名称、时间、刊期、被引用情况等。取得经济效益的,要有实事求是的证明材料,并加盖有关单位财务章。为便于评审,上述4项候选人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6册。

八、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选拔、举荐、培养、造就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是设立湖北省青年科技奖的根本任务,各推荐单位要认真做好候选人的遴选推荐工作,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与获奖者的联系,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创造有利于青年科技人才健康成长和充分发挥作用的环境。

九、本细则由湖北省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