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加快我省高层次青年科技人才和实用型技术人才的培养和成长,推动“创新湖北”建设,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共同组织实施湖北省青年科技晨光计划(以下简称“晨光计划”),资助广大青年学者和实用型科技人才赴国(境)外进行科技交流。结合我省科技人才和科技社团实际,制定《湖北省青年科技晨光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资助湖北省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和实用型技术人员走向国际科技舞台,积极参加国际性学术交流,进一步拓展湖北省青年科技工作者的学术交流平台和空间,提高科技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促进湖北的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不断增强我省的科技实力。
第二条组织实施湖北省青年科技晨光计划是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加快青年科技人员培养和成长的重要措施。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设立的专项经费,资助适应创新型湖北建设的要求,以提高创新能力和优化结构为重点的青年科技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晨光计划”的组织工作在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和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人才处和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国际部具体实施。
第四条“晨光计划”评选工作成立湖北省青年科技晨光计划评审委员会,负责“晨光计划”资助青年科技人员的评选。
第三章 条件、范围
第五条 申报“晨光计划”资助人员为我省从事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的青年学者及实用型科技人才中产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遵守科学道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强烈的事业心。
2、年龄在35岁以下(含35周岁),特别优秀者年龄可放宽至40岁。
3、在学术领域有重要的发现或有创新性学术成果,在科研领域内取得显著成绩,在国内、省内同行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并有明显的创新潜力,得到所在单位和同行专家认可。
4、应邀在本年度或下一年度内赴国(境)外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5、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含高级工程师、副主任医师、副研究员等)。
第六条申报“晨光计划”的国际学术交流范围:
1、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培训,一般不超过一年(每人资助仅限一次)。
2、出国(境)参加由境外学术团体主办,与会者来自三个以上国家和地区的国际学术会议。会议学科等级必须为二级以上(包括二级)学科。
3、国际学术交流内容是学科发展前沿和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我国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向或高新技术学科领域研究方向,符合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产业、重点学科和重点技术领域实际要求。
第四章 申报、评审
第七条“晨光计划”资助人员的选拔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每年选拔一次。
1、各市、州、直管市党委组织部、科协,省属学会(协会、研究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组织人事部、科协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要求,提出推荐人选。
2、资助者的申报须按要求填写《湖北省青年科技晨光计划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相应的申报资料,提供有关国(境)外学术交流的邀请函及相关业绩材料。申报材料由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国际部统一受理。
第八条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国际部对申报对象的材料 进行认真审查和分类后,提交“晨光计划”评审委员会评审。
1、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专业评审小组,各小组在认真评审本专业申报材料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排列申报人选顺序,并写出专业评议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2、评审委员会对各小组的评比结果进行综合比较、严格筛选,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拟定推荐名单。
3、对推荐人选在网络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发现不符合资助条件的情况,由评审委员会取消其资助资格。
第九条 确定资助人选后,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员所去国家、时间等具体情况确定资助金额进行资助,并颁发资助证书。
第五章 实施、服务
第十条“晨光计划”资助人员联系、推荐、服务工作由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国际部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受资助人员在结束国(境)外的学术交流活动后,需向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报送学术交流活动总结。
第十二条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为“晨光计划”资助的科技人才搭建平台,积极支持参加各类学术交流和科技实践活动,以便其能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学术、技术前沿信息动态,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保持在各学术、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
第十三条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和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定期与受资助人员所在单位沟通情况,召开“晨光计划”资助人员座谈会,并组织开展考察、交流等活动。
第十四条“晨光计划”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接受审计和财政监督。如受资助人员未能实施所申报的国(境)外学术交流活动,需将资助款项退回。若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行为,经查证核实后,通报受资助者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
第十五条将“晨光计划”资助人员的申报项目、科研成果、特殊技能等内容建档,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推介,促进科技人才、项目合作与成果转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国际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