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制定,2014年10月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全国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以下简称“学科竞赛”)是面向全国中学生开展的课外科学竞赛活动。宗旨是:向中学生普及科学知识,激发中学生学习科学的兴趣和积极性,为中学生提供相互交流和学习的机会;促进中等学校教学改革;通过竞赛和相关活动培养和选拔优秀学生,为参加国际学科竞赛选拔参赛选手。
第二条学科竞赛属于公益性课外活动,是研究性学习的重要方式。鼓励学有余力、有兴趣的学生自愿参加。
第三条为规范学科竞赛,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范围如下:
1. 全国高中数学联赛,中国数学奥林匹克。
2. 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复赛(省级赛区),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
3. 中国化学奥林匹克(初赛),中国化学奥林匹克(决赛)。
4. 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
5. 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
二、学科竞赛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主管单位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负责。
主管单位的职责是:审定各学科竞赛章程(条例)和实施细则,定期召集学科竞赛管理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各学科竞赛中遇到的问题,审批国家集训队、国际竞赛国家队组成和国际竞赛承办手续,资助国家集训队培训及国际竞赛组队参赛工作。
第五条学科竞赛主办单位为各相关全国学会,分别是:
1. 中国数学会:数学竞赛。
2. 中国物理学会:物理学竞赛。
3. 中国化学会:化学竞赛。
4. 中国计算机学会:信息学竞赛。
5. 中国植物学会和中国动物学会:生物学竞赛。
主办单位的职责是:制定和修订本学科竞赛章程(条例)及实施细则,依据本条例、竞赛章程(条例)及实施细则举办竞赛,遴选国家集训队员并组织培训,遴选国际竞赛国家队员。
第六条 省级赛区竞赛(联赛)管理部门为各省(区、市)科协。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级科协青少年科技教育机构协商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各有关省级学会共同进行。省(区、市)可以成立由当地科协、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会共同组成的省级赛区竞赛(联赛)管理委员会。省级赛区竞赛(联赛)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协调本省学科竞赛的各项组织工作;监督省级赛区竞赛(联赛)组织实施单位的工作;审核省级赛区竞赛(联赛)竞赛获奖学生名单。
第七条省级赛区竞赛(联赛)组织实施单位由主办单位选定。省级赛区竞赛(联赛)组织实施单位须根据本条例、各学科竞赛的章程(条例)和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地区的竞赛。
其主要任务是:根据主办单位的要求发布竞赛通知,设立考点和任命各考点负责人,接收和分发试卷及负责试卷保密保管工作,根据竞赛章程(条例)和实施细则组织竞赛,保证赛场秩序,负责学生答卷的保密保管工作,根据主办单位拟定的评分标准评判成绩,将竞赛结果按规定报告主办单位等。
省级赛区竞赛(联赛)组织实施单位除对主办单位负责外,还须接受本省竞赛管理部门监督,赛后须向主办单位和本省竞赛管理部门提交工作报告。
三、竞赛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报名与资格认定。省级赛区竞赛(联赛)的报名及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各学科竞赛章程(条例)或实施细则,由省级赛区竞赛(联赛)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全国竞赛(决赛)的相关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
第九条 竞赛时间和地点。各省可根据参加竞赛学生人数和地域分布设立多个分赛点。赛点应设立在地级市以上办学条件较好、管理规范的学校或机构。设立赛点须经主办单位批准。各赛点的竞赛时间必须按照主办单位的规定统一进行。全国竞赛(决赛)的时间、地点由主办单位确定。
第十条命题。竞赛的命题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竞赛大纲由主办单位确定并予以公布。命题工作可由主办单位组织专家承担,也可以征集试题后由主办单位确定竞赛题目。
第十一条试卷管理。学科竞赛试卷与评分标准必须按照各学科竞赛章程(条例)或实施细则中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印制、分发、保管和拆封。全国竞赛试卷由主办单位印制。省级赛区竞赛(联赛)试卷由主办单位按照各学科竞赛章程(条例)或实施细则的要求寄发各省。未经主办单位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印试卷。
第十二条 比赛流程与阅卷。各学科竞赛章程(条例)或实施细则须对比赛流程和阅卷工作进行详细的规范性说明,明确流程的时间点、相应工作内容及相关人员具体职责规范。阅卷坚持“严肃、认真、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十三条奖项评定。
1. 全国竞赛(决赛)及省级赛区竞赛(联赛)的成绩判定办法、获奖比例及人数由主办单位确定,报主管单位备案。
2. 全国竞赛(决赛)一、二、三等奖证书由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共同颁发,省级赛区竞赛(联赛)获奖证书由主办单位颁发。
3. 全国竞赛(决赛)一、二、三等奖证书和省级赛区竞赛(联赛)一等奖证书由主管单位统一印制。省级赛区竞赛(联赛)其他奖项证书由主办单位负责印制。
4.全国竞赛(决赛)一、二、三等奖及省级赛区竞赛(联赛)一等奖获奖学生名单(包括姓名、性别、所在省份、毕业中学、获奖名称)由主办单位在本部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相关奖项最终予以确认,并由主办单位报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每年主办单位需在赛前将全国竞赛(决赛)活动计划提前报主管单位备案,包括时间、地点、承办单位、参赛总人数(学生、领队)、各省学生名额分配及收费情况。
第十五条全国竞赛(决赛)参赛人数的增长应与竞赛活动目标相匹配,保证获得竞赛等级奖的学生相对水平稳定。省级赛区竞赛(联赛)一等奖以上奖项获奖人数由主管单位实行总量控制。增加全国竞赛(决赛)参赛人数,主办单位须在上一年比赛结束后向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参赛人数不能连年增长。
第十六条全国竞赛(决赛)的考试内容应理论与实践并重,除考试活动之外,应围绕学科主题组织至少一项学生的交流或参观学习活动。
第十七条各学科竞赛名称变更须由主办单位向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单位研究批准后方可变更。变更后的竞赛名称由主管单位报教育部有关部门备案。名称变更后的竞赛应按原竞赛章程(条例)内容和实施细则的管理要求组织实施。
四、国家集训队和国家队选拔
第十八条国家集训队是由全国竞赛(决赛)一等奖获奖学生组成,每年五项学科竞赛国家集训队总人数不超过260人。国家集训队员须按主办单位要求参加国家集训队培训。全国竞赛(决赛)结束后,主办单位向主管单位报送国家集训队员名单,主管单位负责审核确认及公示。
第十九条 国家集训队员公示信息如需变更,主办单位须以正式公函形式通知主管单位,并提供涉及学生所在学校的学籍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对通过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或获奖材料取得国家集训队员资格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国家集训队员资格。
第二十条参加国际竞赛国家队的队员从本年度国家集训队队员中选拔产生。各学科国家集训队员只能参加本学科的国家队成员选拔。经国家集训队培训后,主办单位须在当年国际竞赛开始前3个月向主管单位报送国际五项学科竞赛国家队成员名单,由主管单位审核确认。
五、竞赛纪律
第二十一条 参加竞赛组织管理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均须遵守执行竞赛管理条例及各相关学科的竞赛章程(条例)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竞赛组织工作人员须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不得收受任何与竞赛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礼品或非劳务性酬金。
第二十三条参加竞赛组织管理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在了解即将启用的竞赛试题后,在开赛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不得暗示有关试题的任何信息,在竞赛答案正式公布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第二十四条 参加竞赛组织管理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在正式公布前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竞赛成绩和奖项结果、国家集训队员和国际竞赛国家队员名单。
第二十五条参与命题、审题和试卷分发的所有人员必须对竞赛试题内容保密,并签署保密协议,承担相应的责任。命题人和审题人参与命题、审题工作后不得参与任何与竞赛有关的辅导。
第二十六条命题和竞赛结果评定等有关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当年有子女或亲属参加竞赛者,须主动事先声明并予以回避。
六、监督与投诉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可以对竞赛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包含参赛者)进行监督。与竞赛有关的组织机构的监督责任为:
1.主办单位的工作由主管单位监督,省级赛区竞赛(联赛)组织实施单位的工作由主办单位和省级赛区竞赛(联赛)管理部门监督。
2.主办单位和省级赛区竞赛(联赛)组织实施单位对省级赛区竞赛(联赛)活动的组织执行负责,省级赛区竞赛(联赛)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省各项赛事活动。
第二十八条各学科竞赛章程(条例)或实施细则须包含投诉和申诉受理和处理程序内容。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对主办单位、省级赛区竞赛(联赛)管理部门、竞赛组织实施单位和个人按照竞赛章程(条例)进行投诉。
第二十九条 有关参赛学生的违规行为应向省级赛区竞赛(联赛)组织实施单位或主办单位实名举报。有关省级赛区竞赛(联赛)组织实施单位、省级赛区竞赛(联赛)管理部门的失职违规行为应向主办单位实名举报。有关全国竞赛(决赛)的投诉由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联合受理。
第三十条 对于提供证据的实名举报投诉,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机构必须受理,并应对其举报投诉情况和证据的真实性展开调查。投诉情况、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应由投诉受理机构出具正式文件报告。投诉受理机构有义务为投诉人保密。
第三十一条 所有与学科竞赛活动投诉有关的书面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须由主办单位抄送主管单位。
七、处罚
第三十二条被处罚的违规或失职行为包括参赛学生的违规,赛场工作人员、省级赛区竞赛(联赛)管理部门、省级赛区竞赛(联赛)组织实施单位及主办单位有关人员的违规或失职。主办单位须在各学科竞赛章程(条例)或实施细则中对违规或失职行为进行界定说明。
第三十三条对违规或失职行为的处罚。
1. 对于参赛学生、赛场工作人员、省级赛区竞赛(联赛)组织实施单位及主办单位有关人员的违规或失职行为,主办单位按竞赛章程(条例)或实施细则负责处罚。处罚方式可选择取消比赛成绩(资格)、禁赛、取消竞赛相关工作资格、通报批评等。
2.主办单位不能采取罚款方式处理各级竞赛组织管理者和参赛者在竞赛中的错误和问题。
3. 对于省级赛区竞赛(联赛)管理部门的违规或失职行为,由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共同负责处罚。
4. 对于主办单位的集体失职,主管单位除提出通告批评外,取消对该主办单位的经费支持。
5. 被处罚方可向其上一级单位或主办单位申诉,主管单位为最终裁决单位。
八、国家队领队及观察员人选
第三十四条 主管单位依照各学科国际竞赛参赛邀请和国家外事管理规定负责组队参赛工作。各主办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如试题翻译、学生管理等),提出派遣观察员申请,派遣观察员人数和出访经费来源由主管单位确定。拟承办国际竞赛的学科,可在承办工作前一年增派观察员。
九、经费
第三十五条 各学科竞赛经费由主办单位自筹。经费筹集和支出管理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所有竞赛活动的经费收支预算、决算应接受国家有关审计单位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参赛学生应缴纳的费用由主办单位根据竞赛经费筹集和支出情况进行非营利核算后确定。全国竞赛(决赛)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各省按竞赛规则选派的参赛学生收费,不得向全国竞赛(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奖学生和省级赛区竞赛(联赛)一等奖获奖学生收取获奖证书印制费。
第三十七条国家财政经费对国家集训队的专项资助由主办单位负责使用,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 国家集训队员个人缴纳费用由主办单位根据集训工作收支情况合理核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国家集训队员收费,不得利用国家集训队培训名义组织非国家集训队学生进行营利性辅导培训、交流比赛活动。主办单位须每年报告国家集训队培训收费核算依据及国家集训队专项资助经费支出决算。
十、条例的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由中国科协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负责起草和修订本条例。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听取学科竞赛主办单位的意见与建议。
第四十一条各学科竞赛章程(条例)和实施细则须报中国科协批准,由主办单位公布实施。如与本条例冲突,以本条例为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行。
抄送: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高校学生司。 |
中国科协办公厅 | 2014年10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