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协会

今天是

代表任期制暂行办法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
代表任期制暂行办法
(2011年9月20日中国科协八届二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领导机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领导机构的组成人员。为充分发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及各选举单位。

第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代表每届任期与全国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下一届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代表任期相应改变。全国委员会委员变更时,其代表资格也一并予以变更;增补的全国委员会委员,同时拥有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

第二章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职责是: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决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参加审议和批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参与制定和修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参加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参与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在大会闭会期间,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了解所在单位、所在选举单位科技工作者的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向全国代表大会、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就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科协事业发展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中国科协及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组织的活动。

(三)对中国科协和所属全国学会、地方科协、科协基层组织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中国科协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学习党和国家关于科技、科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努力提高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

(二)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科学技术政策和全国代表大会精神。

(三)在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中发挥表率作用。

(四)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五)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恪守科学道德。

(六)完成全国代表大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要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所在单位、所在选举单位及科技工作者的监督。

第三章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的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安排参加中国科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举办的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受邀列席中国科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受邀参加全国学会、地方科协及所属学会组织的活动及有关会议。

第九条 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向中国科协提出建议案。建议案应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个人或者联名,对中国科协事业发展规划、重要文件制定、重大活动,通过信函、网络平台等方式向全国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书记处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受全国代表大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在所在单位、所在选举单位或一定范围内对涉及全国代表大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成果。

第十二条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采取调研、座谈、走访等适当方式,加强与广大科技工作者的联系,了解中国科协决议、决定、文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反映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第四章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十三条 代表任期制工作在中国科协全国代表大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中国科协书记处、中国科协常委会组织建设专门委员会指导代表任期制工作的实施。

中国科协设立代表联络部门,负责代表联络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中国科协保障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对科协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及时向全国代表大会代表通报中国科协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及其他重要情况。

第十五条 中国科协为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六条 中国科协及各选举单位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与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

第十七条 对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案,中国科协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全国学会和地方科协应及时研究办理并限时答复。

第十八条 各级科协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对干扰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的科协组织和个人,应予以批评教育。

第五章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

第十九条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违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第二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由所在选举单位提出建议,常委会组织建设专门委员会和书记处进行审议,报常委会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实施办法,并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