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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讲理想、比贡献,奋力实现中国梦”活动表彰奖励办法

关于印发《全国“讲理想、比贡献,奋力实现中国梦”活动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2014年04月22日

全“讲、比”组办发〔20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讲理想、比贡献”活动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讲理想、比贡献”活动领导小组,各有关单位:

  全国“讲理想、比贡献”活动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全国“讲理想、比贡献,奋力实现中国梦”活动表彰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4月21日

全国“讲理想、比贡献,奋力实现中国梦”活动表彰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服务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讲理想、比贡献,奋力实现中国梦”活动(以下简称“讲、比”活动)深入开展,动员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在建设“新四化”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作出新贡献,根据中国科协、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在企业深入开展“讲、比”活动的意见》,现对《全国“讲、比”活动表彰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讲、比”活动是中国科协、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组织开展企业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表彰奖励工作旨在激励企业科技工作者立足本职岗位,奋发进取,刻苦攻关,勇攀科技高峰;营造创新环境,培养一线技术创新人才,使创新智慧竞相迸发、创新人才脱颖而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科技竞争力。

第二条表彰的荣誉称号分为全国“讲、比”活动先进集体、创新团队、创新标兵和优秀组织者。

第三条全国“讲、比”活动评选表彰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全国“讲、比”活动创新标兵和优秀组织者应向企业一线科技工作者和女性倾斜。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推荐范围和条件:

(一)先进集体

推荐范围:

凡开展“讲、比”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须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经营责任主体),均可申报全国“讲、比”活动先进集体。

推荐条件:

1.企业把“讲、比”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每年进行一次以上总结表彰活动并能够兑现相关奖励,科技工作者广泛参与且满意度较高;

2.“讲、比”活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突出,形成浓厚的企业创新文化氛围;

3.须获得省级“讲、比”活动先进集体称号。

(二)创新团队

推荐范围:

凡在“讲、比”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不分隶属关系),企业车间、班组和企业科技人员自愿组成的创新小组等,均可申报全国“讲、比”活动创新团队。


推荐条件:

1.院士专家工作站在引进创新要素、促进产学研相结合、提升技术创新能力、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培养创新团队等方面取得突出创新业绩和实效。

2.创新团队所开展的创新工作符合群众性技术创新特点,创新成果突出、在企业有重大影响、为企业带来较大经济效益(承担国家或企业重大科研项目的除外);

3.创新团队组织结构合理,创新目标明确,创新氛围浓厚,技术骨干相对稳定,取得突出创新业绩。

(三)创新标兵

推荐范围:

凡积极参加“讲、比”活动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科技人员和技能人才,均可申报全国“讲、比”活动创新标兵。

推荐条件:

1.将个人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结合起来,将个人发展与企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遵守科技工作者道德规范,勇于开拓创新,积极参加“讲、比”活动;

2.在“讲、比”活动中成绩显著,取得重要的创新性成果,为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作出突出贡献;

3.须获得省级“讲、比”活动创新标兵称号。

(四)优秀组织者

推荐范围:

凡在组织开展“讲、比”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管理人员,地方各级“讲、比”活动领导机构有关人员(企业科协、园区科协、科技咨询机构等有关人员等),均可申报全国“讲、比”活动优秀组织者。

推荐条件:

1.积极沟通协调有关部门,热心组织“讲、比”活动,为企业群众性技术创新搭建良好平台;

2.组织开展的“讲、比”活动具有特色,管理科学,措施得力,成效显著,事迹突出;

3.积极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善于整合资源,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人才成长作出突出贡献;

4.须获得省级“讲、比”活动优秀组织者称号。

第三章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全国“讲、比”活动评选表彰工作由全国“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各省级“讲、比”活动领导机构(或省科协),负责本地“讲、比”活动的评选表彰工作。

第七条全国“讲、比”活动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参加“讲、比”活动的企业数量及活动成效,研究确定每次评选表彰名额。评选工作实行差额遴选,差额率为20%。

第八条各省级“讲、比”活动领导机构(或省科协)根据本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的评选申报工作。

第九条每个企业只能同时申报1项集体奖(先进集体或创新团队)和1项个人奖(创新标兵或优秀组织者)。

第十条 评审程序:

1.申报单位或个人须按照要求填写表格并提供有关材料,按属地原则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地“讲、比”活动领导机构(或科协),经审核后报上级“讲、比”活动领导机构(或科协);

2.各省级“讲、比”活动领导机构(或省科协)要对单位和个人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组织初评,按照分配的推荐名额,将初评意见和推荐材料报全国“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全国“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终评,公示结果,报全国“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审批

4. 全国“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推荐材料,一律不予评审,不再补报材料。

第四章奖励和惩罚

第十一条中国科协、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组织评选表彰活动,对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授予全国“讲、比”活动先进集体、创新团队、创新标兵和优秀组织者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牌。对创新标兵、优秀组织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中国科协、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向各推荐单位通报全国“讲、比”活动的表彰决定。受到表彰的个人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定职称、晋升职务和工资的依据。推荐有重大贡献的全国“讲、比”活动创新标兵参加国家级有关奖励评选。

第十三条各地要把“讲、比”活动和开展中国梦宣讲教育活动相结合,对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广泛宣传,扩大“讲、比”活动的社会影响,积极营造创新氛围。

第十四条对在“讲、比”活动中完成的科技项目,企业可参照国家有关科技奖励政策进行奖励。对在“讲、比”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地、各企业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对申报评选过程中发现存在谎报业绩、编造事迹等行为的,将核减或取消该省当年的推荐名额。获奖单位和个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相关奖励,同时核减或取消该省下一年度的推荐名额。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省级“讲、比”活动领导机构(或省科协)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细则,并报全国“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全国“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科协)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