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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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及实施细则

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2010年7月13日中国科协七届常委会审议通过)

为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贡献力量,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关于“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表彰的荣誉称号定名为:“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第二条 评选范围:在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以及相关科学领域从事科技研究与开发、普及与推广、科技人才培养或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并在第一线工作的我国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 评选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爱国主义精神、求实创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并模范遵守科学道德,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

第四条 评选周期和表彰时间: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在中国科协会员日活动期间表彰。

第五条 表彰名额:每次“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表彰人数不超过1000名,同时从中产生“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第六条 推荐: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按规定程序推荐“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

第七条 评审: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联络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人事部。

第八条 审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评审结果。

第九条直接授予或追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授权书记处,对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工作者,授予或追授“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十条表彰方式:对本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发证书和奖章。

第十一条“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对被授予者只授一次,为终身荣誉(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被撤销者除外)。

第十二条“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获得者因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判刑或严重违背科技工作者道德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规定程序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实施细则

(2010年7月15日中国科协七届61次书记处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根据《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同行评议,坚持科学规范。

第三条 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四条 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每次评选、表彰不超过1000名,从中提名50名“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人选,评选产生“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办法》第二条所称“在第一线工作的我国科技工作者”是指在我国以主要精力和时间直接从事科研、开发、推广、普及和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评选条件系指,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爱国主义精神、求实创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模范遵守科学道德,同时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其中所称“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是指:

1.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科研辅助工作中,有创新性成果或推动学科和技术发展;

2.在企业生产实践中,开发或应用新技术,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3.在农业生产中,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有效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

4.在科普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5.在卫生医疗等公益事业中,为公众提供优良的科技服务并广受好评;

6.在国防科技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应在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条件的基础上,工作成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社会影响广泛。

第三章 推荐

第八条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的推荐单位为:

1.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

3.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科技干部局。

第九条推荐单位按照分配名额等额推荐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负责推荐会员中的一线科技工作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和科技工作者的行业分布情况,负责推荐各领域的一线科技工作者;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科技干部局负责推荐军队系统科技工作者。

第十条推荐单位按照分配名额等额推荐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提名人选。

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的提名人选,由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组织相关学会推荐产生。

第十一条推荐单位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推荐工作:

1.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人选,由基层单位推荐产生,推荐过程要有广泛的群众参与;

2.推荐单位对候选人人选进行考察,征求人选所在单位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3.推荐单位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评审;

4.全国学会由常务理事会审定评审结果,地方科协以一定方式研究确定;

5.推荐单位对推荐人选在本学会、本地区范围内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有实名异议并调查属实的不予推荐;

6.推荐单位向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推荐材料。

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科技干部局可自行确定推荐程序。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二条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的评审工作,在中国科协常委会领导下进行。

第十三条成立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科协组织人事部。

评审委员会委员包括,中国科协常委会组织建设专门委员会委员,中国科协及机关有关部门、全国学会、地方科协、基层科协的负责同志,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委员人数为30-50人。

第十四条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的职责为:

1.评审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2.评审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提名人选;

3.评审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第十五条评审程序:

1.形式审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人选资格和推荐程序进行形式审查;

2.初评。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等额评审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对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提名人选进行初评;

3.公众投票。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提名人选和事迹,请公众投票,投票期为10天;

4.终评。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初评结果和公众投票结果,按一定权重相加,综合协调,提出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人选建议名单;

5.审定。中国科协常委会听取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评选情况报告,审议通过评审结果。

第五章 直接授予、追授和撤销

第十六条直接授予或追授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只适用于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按照《办法》第九条授权,由中国科协书记处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获得荣誉称号的科技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1.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2.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3.严重违背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撤销荣誉称号的程序:

1.推荐单位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撤销申请;

2.中国科协书记处审查,提出撤销意见;

3.中国科协常委会批准撤销;

4.责成推荐单位收回被撤销者的证书、奖章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表彰

第十九条在中国科协会员日活动期间对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

中国科协所属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通过一定方式表彰和宣传本学会、本地区的获奖者。

第二十条 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证书和奖章,由中国科协监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中国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