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协普函资字〔2012〕72号
中国科协科普部教育部科技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科普部、教育厅(教委)科技处、青少年科技教育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科普部、教育局科技处、青少年科技教育机构,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各学部,各有关高等院校科协、科技处:
根据《中国科协科普部教育部科技司关于开展高校科普创作与传播试点活动的通知》(科协普函资字〔2012〕58号),经有关高校和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各学部的申报,中国科协科普部和教育部科技司组织专家评审,确定40所高校为科普创作与传播试点高校。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协同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各试点高校要对科普创作与传播活动予以高度重视,分管校领导和牵头部门要认真负责、统筹安排,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督促指导,研究落实配套措施,及时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问题,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各省级科协科普部、教育厅(局)科技处、青少年科技教育机构,教育部科技委各学部要与试点高校密切联系,适时掌握实施进展情况,指导帮助其开展试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二、进一步充实完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好科普创作与传播活动。
各试点高校要根据中国科协科普部和教育部科技司专家评审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充实完善试点工作方案。要以原创科普作品开发和面向社会公众的科学普及为主,同时在试点活动中培养发现科普创作人才和骨干队伍。
各试点高校要加强对原创科普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切实保障科普创作人员或团队的正当权益;要及时总结试点活动组织实施中好的经验做法,按时报送总结报告。
请各试点高校于2012年11月15日前将充实完善后的试点工作方案报中国科协科普活动中心。中国科协科普部、教育部科技司将于2013年开展试点活动中期评估及终期检查工作。在试点活动中形成的优秀科普资源,中国科协将在全国科普日期间择优集中展示。
三、高效使用试点补贴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为帮助各试点高校顺利开展试点工作,中国科协科普部对各试点高校给予适当资金支持。试点高校要按照财政资金的有关规定,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列支,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
联系方式:
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科普活动中心)
联 系 人:陈阿南范体宇
联系电话:010-68515219 68514319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号中国科技会堂C座
(100038)
中国科协科普部
联 系 人:李春雨邓帆
联系电话:010-68583739 68529879
教育部科技司
联 系 人:马兆海朱小萍
联系电话:010-66096933 66096763
附件:科普创作与传播试点高校名单
中国科协科普部教育部科技司
2012年11月8日
附件
科普创作与传播试点高校名单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中医药大学
首都师范大学
南开大学
天津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东北大学
吉林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哈尔滨工程大学
复旦大学
同济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
浙江大学
厦门大学
山东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武汉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
湖南大学
中南大学
中山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重庆大学
重庆医科大学
贵州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