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民政函[2014]204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和民政部的有关规定,我省决定取消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事项。为改进和加强我省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社团分支机构的名称可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不得以其他名称出现。确定分支机构名称,一般遵循以下原则:按行业、领域、人群特点设立的,称分会;按学科分支设立的,称专业委员会;按工作项目设立的,称工作委员会;管理使用专项基金的工作机构,称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社团分支机构的全称中应包括社团名称,如:湖北省××学会××××专业委员会。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
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的名称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条 社会团体内部应按统一的标准设立分支机构,以避免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重复与交叉。学术性社团分支机构可按本学科所设专业名称设立;行业性社团分支机构可按本行业所包含的小行业名称设立;其他类别社团分支机构可按业务活动的分类或会员的组成特点设立;全省性社团拥有专项基金50万元、省以下社团拥有专项基金30万元的,必须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四条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在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五条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不得超越所在社会团体设定的活动地域。
第六条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符合社团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七条 社会团体因自身发展确需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必须符合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且会员数达到30个以上。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事项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应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并于理事会表决通过30日内由该社团将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理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社会团体理事会决议等内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实行直接登记的社团只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八条 社团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产生或更替,由社团秘书长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或由分支机构选举后提出候选人名单,交社团理事会审议通过。分会负责人可称“会长”,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主任”。社团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期应与社团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九条社会团体变更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负责人的,应自理事会表决通过30日内由该社团将变更的理由、社会团体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其中,负责人变更的还需报告新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住所变更的还需报告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十条 社会团体决定注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自理事会表决通过30日内由该社团将注销的理由、社会团体理事会关于注销事项的会议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报告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或撤销。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其法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按其所在的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团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四条 社团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发展会员和收取会费。分支机构可在社团的授权下代为发展会员和收取会费。会费票据和开展服务活动所需票据由社团提供,其收入进入社团账户。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所需费用列入社团经费预算,由分支机构凭证在社团核销。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社会团体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的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不再换发上述机构的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