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3]111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各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对政府管理和服务模式提出了新要求。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社会的关系,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是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的迫切需要﹔是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加快服务业发展、扩大服务业开放、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新一届国务院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国务院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和《指导意见》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指导意见》是推动我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准确把握精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指导意见》的精神上来,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摆在发展改革的重要位置,增强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确保《指导意见》顺利实施。
二、积极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指导意见》的基本定位是注重原则性、方向性、统筹性和指导性,既鼓励支持地方和部门先行先试,发挥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新精神,也明确了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根据《指导意见》的精神,目前,为进一步做好顶层设计,财政部正抓紧研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预算、政府采购、税收等具体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行动起来,主动部署开展工作,抓紧制定相关政策文件,尽快形成中央和地方共同推进购买服务工作的氛围和机制。
(一)坚持正确方向,积极探索创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以改革的决心和勇气,正确处理当前和长远、全局和局部的关系,正确对待利益格局调整,不拖不等不靠,积极创新,大胆探索。要根据《指导意见》精神,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办法和具体措施,尽快形成中央与地方衔接配套、操作性强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体系。已经出台相关文件的,要对照《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不断健全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尚未出台政策性文件的,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抓紧研究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和办法,积极探索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开。
(二)坚持突出重点,稳妥有序推广。要结合实际,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全面梳理并主动提出购买服务的内容和事项,精心研究制定指导性目录,明确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在公共服务需求日趋多样化的形势下,应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对于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都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看得准、拿得稳的先推下去,一时看不准、有疑问的要深入研究,条件成熟了再推进。要通过购买服务,推动政府简政放权,防止“大包大揽”。要确保政府全面正确履行职能,防止“卸包袱”,将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推向市场。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和目录应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根据经济社会和政府职能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坚持规范操作,完善购买程序。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各项程序规定,建立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组织采购、资质审核、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经费兑付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有序开展工作。要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预算,并严格资金管理,加强绩效评价。要及时充分地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承接主体条件、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严禁层层转包、豪华购买、暗箱操作等违规违法行为,筑牢预防腐败的制度防线。
(四)坚持政策衔接,注重建章立制。要处理好积极推进和制度建设的关系,做好相关政策的完善和相互衔接。既要考虑当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点是鼓励和推进改革,在坚持大的原则不变和透明预算的前提下,注重研究解决现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会计处理等技术性管理难题,必要时可适当做出政策调整,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条件﹔又要兼顾长远,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注重体制机制建设,为将来建立购买服务制度打基础。同时,要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等相关改革的衔接,按照国务院关于“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在有效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的同时,积极研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改革的政策措施,实现“费随事转”。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坚决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又养人办事、“两头占”的现象发生。
三、切实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一项新的综合性改革工作,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和方向,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要用发展的眼光、改革的理念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组织和指导。要尽快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同时,加强对下一级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督促其积极开展工作。
(二)发挥牵头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财政(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好牵头作用,当好参谋助手,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财政部门要尽快明确牵头处室,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要尽快明确牵头司局和责任处室,积极支持配合财政部统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并主动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工作。
(三)加强培训宣传。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确保广大干部群众及相关社会力量负责人、工作人员了解、熟悉和掌握有关背景知识、政策措施及操作规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措施,为推进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切实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发现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逐步完善政策措施和制度设计,确保近期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中长期形成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重大问题,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财政部,以便统筹研究解决。
财政部
201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