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社团会费收据的管理,把社团会费收据的管理作为监督社团的重要手段,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xml:namespace>
一、申购使用会费收据的单位,必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单独申购会费收据。
二、会费收据实行凭证、分次限量申购制度,遵循“交旧领新”的原则。
社团首次申购会费收据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团会费标准备案回执,经分管处长、处长审核后,发给社团会费专用收据购领证,社团凭购领证购买会费收据,领购数量依据会员数量的多少核定。社会团体再次购买会费收据时,应出示购领证、已使用会费收据核销联,经审核并确定无违规情况,并报分管处长、处长同意后,方可继续购领会费收据,购买数量依据核销旧票据的数量确定。
三、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提供社团会费收据:
1、会费标准未按要求备案的;
2、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
3、未按时换届的;
4、重大活动未按规定报告的;
5、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违反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
6、整改阶段和整改不到位的;
7、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以上情形,如按登记管理要求整改到位后,经分管处长、处长同意,可再提供会费收据。
四、社团会费收据仅限于社团会费的收取,不得用于其它费用的收取。社团如有以下违规使用会费收据的行为,一经发现,应视违纪金额的多少,报分管处长、处长同意,给予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使用会费收据收取主管部门的拨款以及捐赠款、培训费、会务费、资料费、其他服务性收费等;
2、超过会费备案标准收费的;
3、超出会员范围收费的;
4、擅自转借、代开、套开会费收据的;
5、其他违反有关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社团如发生会费收据和购领证丢失,应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并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分管处长、处长同意后,方可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