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是武汉地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武汉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团结和动员全市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武汉。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倡导科学道德。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业务上接受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市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统称学会)、区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和本市科学技术工作方针政策,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八条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科学素质。
第九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倡导科学道德,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十条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全市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有关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宣传、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和科普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二条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第十三条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四条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兴办符合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市级学会是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区级学会是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区级以上的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接受本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承担其委托的任务;
二、执行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开展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
三、向本级科学技术协会汇报工作;
四、反映本团体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八条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本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二、参加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
三、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
四、可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自身情况,发展个人会员,制定其发展个人会员的具体条件和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个人会员的基本条件:
一、科学技术工作者;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风;
三、承认本《实施细则》;
四、学会的个人会员应以本学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为主体;
五、基层组织的个人会员应具有所从事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为主体。
第二十条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实施细则》和所在团体章程;
二、执行所在团体、基层组织的决议,参加团体活动,并完成其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维护所在团体、基层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所在团体、基层组织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所在团体、基层组织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可以要求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学技术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反映自己的诉求、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须由本人向所在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退出。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个人会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其个人会员资格。
第四章 全市领导机构
第二十四条全市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市委员会是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五条全市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市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六条全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市学会、区科学技术协会、直属基层组织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全市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市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全市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全市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全市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原推荐团体或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人选,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予以变更。
第二十九条全市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市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全市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
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机关。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一次,由主席召集或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三十一条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秘书长协助正、副主席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各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常务委员会、全市委员会中的部分委员兼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部分成员。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机关的有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组织并监督本《实施细则》的实施;
二、决定举行并召集全市委员会会议;
三、执行全市代表大会、全市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四、根据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为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五、批准团体会员的接纳与退出;
六、审议、批准全市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决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及其组成人员;
七、领导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秘书长列席会议。
主席会议由主席召集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负责审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程序及有关事项,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五章 全市学会
第三十五条 全市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科学及其相关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在汉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六条加入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全市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的全市性科技团体;
三、不与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相重复;
四、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五、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六、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合法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七条符合本章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全市学会向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八条市级学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制定会费标准,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市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接受学会挂靠单位的领导。
第四十条市级学会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实施细则,接受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领导;
二、执行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
三、承担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
四、向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统计报表,接受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社会团体年检初审等。
第四十一条市级学会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代表参加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二、对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范围内制定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四、按有关规定获得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学会业务活动资助,享受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事业单位的优惠服务;
五、有退出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的自由。
第四十二条全市学会退出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三条市级学会的个人会员应以本学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为主体。有条件的市级学会经理事会同意可以吸收学生会员或资深会员。
第四十四条全市学会凡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经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六章 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四十五条区科学技术协会是所在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四十六条区科学技术协会接受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七条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区级学会,街道、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组成。
区级学会接受区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市级学会的指导。
第四十八条区科学技术协会执行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九条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批准地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地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五十条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在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是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联系指导农民专业技术协会。
第五十一条 主要任务:
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组织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促进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社会风尚的形成与发展;
三、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
五、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五十二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三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四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五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五十六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七条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八条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九条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六十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武汉市科协。
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WUHAN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WAST。
第六十二条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全市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全市学会可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本《实施细则》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四条区科学技术协会和基层组织可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经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