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会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学会能力提升专项实施方案(试行)》和武汉市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会能力提升专项资金是由武汉市财政安排,激励和引导学会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科技创新,提高自身发展能力的公共财政资金。
第三条武汉市科协是学会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的管理单位,负责向武汉市财政局申请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学会能力提升专项的申报、评审和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四条市属学会是学会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负责按核准的实施内容开展工作,加强资金的核算和管理,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条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学会提升服务创新能力、提升服务社会和政府能力、提升服务科技工作者能力、提升自我发展能力等业务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基本建设;
(二)对外投资;
(三)罚款、还贷;
(四)捐款、赞助。
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武汉市有关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八条立足学会发展实际,为适应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学科和专业领域的特点,学会能力提升专项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组织实施。
第九条奖补资金实行“以奖代补,稳定支持,适度宽松,目标考核”的原则。
第十条武汉市科协根据年度预算研究确定奖补资金的奖项设置、奖补标准和奖补名额。
第十一条以奖代补方式实行“一次评审、补助一年”,年度奖补资金一次性全部拨付。
第十二条获得奖补资金支持的学会应当明确资金的使用方向和具体内容,编制资金使用预算,报武汉市科协备案。
第十三条 获得奖补资金支持的学会应当加强财务开支管理,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报武汉市科协备案。
第十四条获得奖补资金支持的学会应当加强会计核算,单独核算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武汉市科协对学会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实行绩效考评。对考核合格的,继续稳定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终止资金支持,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武汉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