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科协学术交流成果专项资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推进武汉市科协国家级科技思想库建设工作,依据《中国科协关于加强决策咨询工作推进国家级科技思想库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国家级科技思想库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实施武汉市科协学术交流成果专项资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支持学会开展决策咨询活动,提升学会决策咨询能力,打造决策咨询品牌,调动学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扎实推进国家级科技思想库建设中发挥学会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市科协定期遴选资助部分学会开展学术交流成果提炼活动,实行自愿申报、集中受理、专家评议、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助的内容范围:资助学会以高水平学术交流活动为基础,对重要学术会议及专题论坛等活动的学术成果进行提炼,转化为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决策咨询建议。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市属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发挥自身的学科专长和优势,结合重要学术会议及专题论坛等高水平的年度学术交流活动计划,于年初提出专项资助申请。申报学会须填写《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学术交流成果专项资助申请书》,并由学会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同时提交申报表电子版。
第六条申报学会必须成立学术交流成果提炼专家组。专家组负责人由学会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成员包括至少3名具有该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会会员,政策研究专家以及若干名学会专职人员。
第七条学术交流活动结束之后,及时将学术交流成果形成和提炼出数据翔实、观点鲜明、论证充分、措施得当的3000字以内的若干决策咨询建议及相关资料数据,并由学会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同时提交申报表电子版,报送市科协调宣部参加集中评审。
第三章评审
第八条评审分形式审查、专家综合评审和报批三个环节。
第九条形式审查。受理单位确定申报学会的参评资格,确认有关信息全面、准确,无重大政治立场问题,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
第十条专家综合评审。从市科协决策咨询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成综合评审专家委员会,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成果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确定资助名单。
评委会成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专家具体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武汉市科协学术交流成果专项资助评审标准:
1.学术交流成果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
2.数据采集全面准确,研究结论对推动实际工作有启发意义;
3.决策咨询建议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促进武汉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有关实际问题的解决能产生显著效果。
第十二条报批。专家评审意见提交武汉市科协调研宣传部汇总,报市科协国家级科技思想库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实 施
第十三条批准后,及时公布获资助的学会名单,并向获资助学会一次性拨付资助经费。多个学会合作的专项经费向牵头学会拨付,牵头学会转拨参与学会。
第十四条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财政支出管理相关规定,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对高质量的、有价值的学术交流成果建议,可通过市科协主办的《科技工作者建议》等渠道,报送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前提下,市科协将对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建议适时结集公开出版。
第十七条研究成果的所有权属市科协所有,并统一管理和使用。学会学术交流成果提炼组和研究者享有署名权。
第五章管理
第十八条市科协调研宣传部为学术交流成果专项资助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工作,负责申请受理、评审组织、经费安排、成果择优上报、档案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各学会要将参与实施学术交流成果专项资助计划作为提升自我服务社会管理创新能力、服务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加强决策咨询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批决策咨询人才,切实提升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十条学会要构建大联合、大协作的决策咨询工作机制,加强学会与学会、学会与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交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协调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