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科协学〔2015〕44号
各全省学会、协会、研究会,各高校科协,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协:
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协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的意见》和《湖北省科协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的实施意见》精神,发挥科协及所属学会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进全省学会和高校科协为地方经济转型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科学、规范、卓有成效地实施我省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现将《湖北省科协实施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湖北省科协实施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管理办法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
2015年4月28日
湖北省科协实施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管理办法
根据《湖北省科协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的实施意见》,为充分利用省科协所属全省学会和高校科协的科技资源,更深层次地推进我省产学研合作,助力地方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促进我省区域经济转型发展,为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目标
1、支持省科协所属全省学会、高校科协在企业设立“协同创新示范基地”、“会企创新协作基地”,用于组织动员有关学会、高校科协参与基地工作,促进科技创新资源的有效集聚和利用,力求在服务我省区域经济转型升级中取得实效。通过两个基地的建设,推广一批科技成果、研发一批先进技术、培养一批企业创新型人才,促进全省学会和高校科协在提升地方创新驱动发展能力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二条 奖励类型
2、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支持学会、高校科协在企业设立“协同创新示范基地”、“会企创新协作基地”,每年在全省市州选择5个高新区或企业作为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示范点,每个基地奖补20万元。
第三条 奖励原则
3、“地方主导、学会助力、示范带动、突出实效”,坚持公平公正、自愿申报、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基础,激励示范带动,鼓励自主创新。
第四条 申报流程及条件
4、申报奖励项目流程及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由各高新区或科技企业填写《高新区、科技企业技术需求表》(附件1),各市、州、直管市科协选择有代表性的高新区或高新技术企业,统一向省科协行文申请推荐其参与省科协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年度申报日期截止为7月30日;
(2)高新区或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状况良好;有一定的研发能力,研发团队结构合理、研发能力较强;有明确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对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研究项目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相应学会、高校科协提供必要的办公科研条件及后勤保障。申报时应提供单位法人证书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以及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省科协根据市州科协申报情况,结合技术需求组织相关学会、高校科协专家与相关企业和园区进行项目考察和项目对接,形成具体协作意向,经省、市(州)科协、相关学会(高校科协)和企业(园区)四方一致认可。
(4)市州科协与全省学会、高校科协签订协议。明确高新区、企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技术创新发展年度工作规划;填报“协同创新示范基地”、“会企创新协作基地”申请表(附件2);并指定1名工作人员为联系人,具体联系对接省级学会与企业,全省学会、高校科协根据技术需求,组织相应人员对相关高新区或企业进行技术支持;每年根据运行情况,填报“协同创新示范基地”、“会企创新协作基地”绩效考核表(附件3)
(5)各项材料均一式叁份,省科协、相关学会或高校科协和市州、直管市科协各存一份。
第五条 奖励认定
5、申报受理采取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由所属各市州、直管市科协负责受理本区域“协同创新示范基地”、“会企创新协作基地”的申报,择优审查后报湖北省科协学会部。学会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组织专家考察论证、评估、评审,通过后,对符合条件的“协同创新示范基地”、“会企创新协作基地”以文件形式予以批复确认,由省科协直接授牌。
第六条 组织领导
6、成立评审领导小组。省科协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任组长,有关领导为小组成员。其主要职责:
(1)审查、批准、颁布奖励实施办法;
(2)研究确定评选组专家;
(3)研究审定并批准对“协同创新示范基地”、“会企创新协作基地”实施奖励。
第七条 基地管理
7、湖北省科协学会部是“协同创新示范基地”、“会企创新协作基地”的日常联络服务部门,主要职责是在湖北省科协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省“协同创新示范基地”、“会企创新协作基地”的跟踪服务、联络各市州、直管市科协联系人,指导全省学会、高校科协与企事业单位对接。各市州、直管市科协和省科协所属学会是各基地的区域主管部门,配合湖北省科协做好相关申报、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对所属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
8、各“协同创新示范基地”、“会企创新协作基地”开展有关技术合作及活动时,应遵循国家现行法律、政策。
9、奖励经费会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由省科协计财部以专项资金方式拨付给相关省级学会或高校科协,由省级学会或高校科协负责经费具体开支,用于基地建设中相关专家的授课费、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管理费(不能超过资金的30%),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省科协审计监督。
第八条 附则
10、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1、本办法由湖北省科协学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