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协会

今天是

全省性学会管理制度

(1999年12月30日湖北省科协第五届九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湖北省科协)对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省性学会)的管理与服务,规范学会运作,促进全省性学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性学会必须坚持民主办会原则,根据学会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第三条 全省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举行的,需作出经学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的书面说明,并得到湖北省科协批准同意。

第四条 全省性学会换届前1个月须向湖北省科协报送以下文件:
(一)换届申请报告;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的换届方案;
(三)新一届理事、理事长及秘书长的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四)财务审计报告;
(五)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其他需进一步说明的材料。

第五条 全省性学会换届后1个月内须向湖北省科协报送换届会议的相关文件。

第六条 全省性学会如果延期2年不换届,湖北省科协将视具体情况对其作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七条 全省性学会下设分支机构时,须提交有关分支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报湖北省科协审核批准。

第八条 全省性学会应认真组织完成湖北省科协布置的有关活动和工作任务。

第九条 全省性学会必须遵守并严格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中其他有关的管理规定。

第十条 全省性学会须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湖北省科协报送上年度的工作报告、统计报表和年度计划。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学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湖北省科协学会部具体负责全省性学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湖北省科协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施。